天津市西青區萬家來便利店涉嫌違反規定未明碼標價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2020年3月10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佈天津市西青區萬家來便利店違反規定未明碼標價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天津市西青區萬家來便利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11MA069CD664

住所:天津市西青區西營門街盛和嘉園公建4-105

經營者:古豔懷

2020年2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天津市西青區西營門街盛和嘉園公建4-105的天津市西青區萬家來便利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上擺放有待售口罩,當事人未對上述商品明碼標價。當事人涉嫌違反規定未明碼標價。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准後,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於2019年10月8日從河北區興耀三弘百貨批發部採購了“依戀”口罩(1包10個,進價3元/個,售價4元/個),“時尚口罩”口罩(1包10個,進價4元/個,售價5元/個)。上述口罩為普通棉布口罩,經營無需取得許可。當事人將上述產品擺放於貨架上進行銷售,沒有註明商品價格、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等有關情況的價籤。上述行為滿足違反規定未明碼標價行為構成要件。上述產品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2.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現場照片;3.對負責人吳衛彬的詢問筆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4.當事人進貨單據複印件。

本局於2020年2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青市監營罰告〔2020〕17號),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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