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聘考試《新課程改革》複習要點四:三級課程管理體系

一、傳統課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課程管理意識較差

1.缺乏對課程管理的研究

由於我國課程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晚,涉及面較窄,許多人認為課程管理包含在教育管理之中,甚至認為它可以包含在學校管理中。因此,中小學更加註重教育管理而忽視了課程管理。

2.重視課程“硬件”,忽視管理“軟件”

課程的實施離不開經費、設備、中公師資、教材等必要的硬件設施,但是管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通過組織、協調、控制等手段,使這些“硬件”發揮出最大的效益。這不只是各個“硬件”單項效益的簡單相加,更是它們的組合效益。這個效益大於各單項效益的總和,但一些教師對這一點在認識上還有較大的差距。

3.遇到問題未能從管理方面找辦法

課程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大都與管理有關。但是由於許多人管理意識的淡薄,遇到問題很少想到從管理方面找出路,想辦法。

(二)課程管理的行政手段多,技術手段少

我國長期以來傾向於用行政手段進行課程資源管理。但是,行政管理手段容易產生“一刀切”的弊病,再加上管理權的過度集中,容易使課程管理失去活力。另外,行政管理手段還常常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如輿論、長官意志等,不容易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

(三)課程管理目標與課程目標嚴重偏離

課程管理目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課程目標的實現而設定的,因此課程管理目標與課程目標具有一致性。課程系統在運行過程中與課程目標出現偏離,這是正常的,管理就是要校正和控制偏離,使課程系統不斷地接近課程目標。現在我國中小學課程管理不是把目標對準課程目標,而是對準了各種選拔性考試。

二、新課程的三級課程管理模式

新課程標準要求三級課程管理的基本模式是:國家制定課程發展總體規劃,確定國家課程門類和課時,制定國家課程標準,宏觀指導課程實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對課程的總體設置,規劃符合不同地區需要的課程實施方案,包括地方課程的開發與選用。學校在執行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同時,開發或選用適合本校特點的課程。

三級課程管理是國家、地方和學校三級共同管理基礎教育的課程體系。“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三級課程管理”是本次課程改革中的一個亮點,也是新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的主要特徵。國家、地方和學校共同構成基礎教育課程的三級管理主體,從原來中央集權單一主體管理的體制改變為多主體的分權的“三級課程管理”體制;與此同時,在九年義務教育新課程方案中,基礎教育課程被劃分為兩大塊,一塊是國家課程,一塊是地方與學校編制的課程,而地方與學校編制的課程也就是得到人們廣泛共識的地方課程與校本課程,這樣一來國家課程、地方課程、校本課程這“三類課程”構成了基礎教育課程的整體。

(一)國家課程

1.國家課程的含義

國家課程,是指國家委託有關機構制定的基礎教育的必修課程(或稱核心課程),它是專門為培養未來的國家公民而設計,並依據這些未來公民接受教育之後期望達到的共同素質而開發的課程 。

2.國家課程的特點

(1)主要針對公民的基本素質提出要求;

(2)從公民的基本素質要求出發,統一規定了學生所應達到的基本標準;

(3)它的要求具有統一規定性和強制性,主要以必修課和國家統一考試的形式來體現。

3.國家課程的性質

(1)課程標準不同於教學大綱,它不是對內容的具體規定(大綱或教科書),而是對學生學習結果的描述;

(2)是某一學習階段的最低的、共同的、統一的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3)標準的描述是分層次的,可達到的,可評估的,可理解的;

(4)隱含著教師不是教科書的執行者,而是教學方案(課程)的開發者;

(5)標準的範圍應涉及“全人”領域,其中包含學生的認知、情感與動作技能;

(6)國家課程標準具有法定的性質,它是教材編寫、教與學、課程管理與評價的依據。

4.國家課程管理的職責

國家課程管理的具體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宏觀指導我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並制定具體的課程政策和國家基礎教育課程計劃框架;

(2)組織制訂或修訂、審定我國基礎教育各個階段的課程計劃;

(3)頒佈國家課程標準,確保統一的基本學業要求,規定國家基本的教育質量要求;

(4)制定國家課程實施過程的指導性意見,引導地方和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創造性地實施國家課程計劃;

(5)確定基礎教育課程的評價制度,確保國家基礎教育課程在各個階段的目標得到有效的落實;

(6)制定三級課程管理政策,頒佈地方、學校課程管理指南,為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的開發以及地方一級和學校一級的基礎教育課程管理提供基本的規範;

(7)制定教科書或教材開發與管理的政策,定期向學校和社會公佈經過審定的中小學教材目錄和教材使用情況評估報告;

(8)監控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整體運行質量,對中小學教學、評價與考試、課程資源開發與利用等情況定期進行抽查和跟蹤研究,並提出評估報告。

5.國家課程的主要作用

(1)保證所有學生的學習權利

國家課程保證所有學生,無論其社會背景、文化、種族、性別和能力有何不同,以及是否殘疾等都有獲得知識,發展理智,將來作為一名積極的有責任感的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身發展所必需的技能和態度的學習權利。

(2)明確規定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期間應達到的標準

國家課程向學生、家長、教師、地方官員、用人部門和公眾清楚地界定了期望學生學習達到的成就標準,規定了所有科目的學習應達到的國家標準。這些標準可用來制定改進的目標,衡量目標的達成度,實施監控。

(3)提高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期間的連續性和連貫性

國家課程有助於在國家層次上形成一個連續的課程框架,以提高課程的連貫性,同時為學生的學習進步留有充分的靈活餘地。國家課程有利於學生在不同的學段之間順利過渡,併為終身學習打好基礎。

(4)增進公眾對學校教育的瞭解和信心

國家課程增進了公眾對學校工作,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習和預期取得的成就的瞭解和信任,它為公眾和教育界人士討論教育問題提供了一個共同對話的基礎。

(二)地方課程

1.地方課程的含義

地方課程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是指國家課程在地方的有效實施;第二是指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或特殊需要而開發或設計的課程。它反映了各地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狀況,也反映了不同的地域特徵,具有明顯的地域性與特殊性 。

2.地方課程的特點

地方課程有地域性、針對性、適應性、開放性等四個特點。

3.地方課程管理的職責

地方一級課程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它們在課程方面的主要權利和責任是:貫徹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和標準,按照地方的實際情況與發展需要,為落實國家課程標準制定具體方案,開發地方課程,指導學校合情合理實施地方制定的課程計劃。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訂本地區的課程計劃與方案;

(2)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執行課程計劃與方案;

(3)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還要對課程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評價,為下一次方案的制訂提供反饋信息。

4.地方課程的地位和作用

(1)地方課程是聯結國家課程與學校課程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課程在地方的具體化;

(2)地方課程有利於地方參與課程改革,有利於調動地方開展課程改革的積極性;

(3)地方課程有利於優化宏觀課程結構體系。

5.強調地方課程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國家課程目標的實現。地方參與課程改革的積極性大大提高,地方會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有效地實施國家課程;

(2)有助於建立民主開放的課程結構體系、課程開發體系與課程管理體系,從而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地區、學校兩級的自主性與能動性;

(3)有助於提高教育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助於提高教育的實踐效率,有助於增強教育對社會發展的適應能力。

(三)校本課程

1.校本課程

(1)校本課程的含義: 校本課程是以學校為基礎進行開發的課程,它的開發主體是教師小組 。

(2)校本課程開發的考慮因素:①滿足學生實際發展要求;②發揮師生學習方式;③考慮學校實際可能;④形成和體現學校辦學特色。

(3)校本課程的開發程序:①需要評估是設計校本課程的基礎研究。主要涉及明確學校的培養目標;評估學生和學校的發展需要;分析學校與社區的課程資源;②確定目標是學校對校本課程作出的價值定位;③組織與實施是學校為實現校本課程目標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④評價是課程開發中的一系列價值判斷活動。

(4)校本課程開發的操作程序:①成立小組;②需求調查;③培訓教師;④資源調查;⑤教師競標;⑥學生選用;⑦跟蹤評價;⑧科學整合;⑨動態調整。

2.學校課程管理的職責

學校課程管理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有效實施,二是校本課程的合理開發。

學校課程管理的具體職責有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課程計劃的有關規定,從當地社區和學校自身的實際出發,制訂學校學年課程實施方案,報縣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根據教育部頒佈的學校課程管理指南,結合本校的傳統和優勢,獨立或與校外有關機構或人士合作開發校本課程,提供給學生選擇。校本課程開發方案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縣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議。選用經國家一級審定或省一級審查獲得通過的教材。教材的選用應體現民主原則,應該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並通過多種途徑聽取學生家長的意見。

(3)反映國家和地方課程計劃在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建立校本課程的內部評價機制,以保證本課程與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在總體目標上的一致性和互補性。

(4)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對學校的所有課程管理,特別是對於教學、評價與考試、課程資源開發與利用等方面要進行自我監控,確保學校基本辦學質量的穩定和提高。

(四)三級課程管理模式的意義

三級課程管理模式反映了一種順應時代要求的改革理念,即教育必須主動適應當代社會進一步對培養高素質的各項各類人才的緊迫需求;教育必須適應受教育者的特點、個體及群體之間的差異,真正使教育者得到自主的、的、持續的發展。其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課程領域中體現了教育民主化、科學化原則;

(2)有利於課程資源的開發,促進課程的改革和發展;

(3)有利於深化教育改革,推進素質教育;

(4)順應了世界各國課程管理既相對統一、又相對分散的發展趨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課程管理體制各有利弊,然而長時間裡多數國家卻走了極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