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交易规则》

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

本报记者 张歆 姜楠

日前,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沪深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改,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两所修订《交易规则》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上交所明确,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

上交所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深交所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23号)同时废止。

此外,沪深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具体修订如下:

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应修订如下:

一、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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