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樂法評 疫情防控期,“少數派”權益不可無視

張力

歌樂法評 疫情防控期,“少數派”權益不可無視


  近來,各地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出臺的“不惜一切代價”的防控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為救治病人的財政增支、舉國醫療資源向重點地區與重點領域輸送補強、大量企事業單位暫停營業引起的社會經濟損失、海量民眾被封閉在小區而犧牲的人身自由等等,都可看作這裡的代價。與這些顯而易見的“必要代價”相比,某些特殊群體因疫情防控措施而遭受的權益損失,往往因其遊離於公共政策關注點之外而被忽視,乃至可能被混淆為一般的必要代價而“不惜”掉了。

  例如,採取集中醫療衛生資源用於新冠肺炎防治的對策,客觀上降低了當地針對其他疾病的醫療能力。同時考慮到醫院人流交叉感染風險,不少地方減少甚至暫停了面向其他疾病的醫療服務。這可能使某些難以歸入急診處理範疇的疾病因不能及時獲得針對性治療而加重病情,危及患者預後甚至生命安全。又如,武漢嚴格的封城管制使部分外地人被迫滯留在當地,其中部分人面臨生存困境。再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學校推遲開學,代之以網絡教育等現代技術手段實現。網絡教育要求學習者具備互聯網帶寬條件、以及符合學習需要且能保護視力的終端視聽設備,甚至包括必要的家長輔助監督等等。而這些對於家庭貧困、或基礎網絡技術條件欠缺的邊遠地區的孩子來說,可能是“奢侈”的。此外,還有因人員隔離、交通阻斷等原因導致少數老弱病殘人員喪失必要照護而陷於生存危機的情況,等等。

  在一個法治社會,少數群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並非緣於憐憫弱者之類道德恩惠,而因其權益本身的合法性及平等保護要求。根據我國憲法,公民平等享有生命健康權、居住保障權、困境中的國家幫助權以及受教育權。這些權利構成每一個公民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不可或缺也不能剝奪的基本權利。這些基本權利責成政府分別針對平時與非常時期,分別形成確保權利公平與普遍實現的制度性保障與行動預案。不同群體的具體權利的具體實現能力與條件各有不同,令某些群體在非常時期更容易面臨權利行使的困境。這就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到,非常時期為保障公共利益而出臺的特定措施可能對這些群體的基本權利行使與實現條件的,相比普通人權更為嚴重的惡化作用,從而採取針對性措施,幫助特定權利人克服權利行使的不便,促成權利變通實現。易言之,向疫情傾斜配置醫療資源,應與對其他嚴重疾病維持醫療服務之間保持統籌平衡,應全面恢復各地醫院各科室的正常診療,防止出現為救治特定疾患而犧牲其他病患生命健康權的不公;對因封城、封路而滯留疫區或異地者應全面提供生活保障、給予經濟補助,在疫情好轉時立即且優先安排其返程返鄉;教育部門應全面排查、精確掌握學生的網絡學習條件情況,對條件不足者提供必要硬件資助、制定補習方案,處理好網絡學習與將來課堂學習的銜接關係,等等。

  “少數群體”並不具有恆定的小眾性與身份固定性。每一個公民都可能在社會環境與條件變遷的某個特定時點成為某個少數群體的一員。保護疫情防控時期少數群體的合法權益,證明了每一個公民在可能導致其權利行使與條件惡化的特定情況下都能獲得有針對性的扶助,生動詮釋了和諧社會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應有內涵。也只有戰勝疫情保障全體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與對受疫情防控措施特別影響的少數群體基本權益的針對性保障的兼顧實現,才能從根本上推動我國公共衛生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走向現代化。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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