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個人認為有勞動合同,在不自願加班的前提下被硬性要求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告,可能會又被企業辭退的風險,勞動法在私企民企基本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國家更注重經濟和企業納稅,個人權益保護方面真的很欠缺,國企和央企這方面應該可以。


o牛頓餓了o


每天工作12小時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行業和特殊情況下,工作12小時可能不違法。對於鐵路、航空、郵電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實行不同的工作時間,如工作時間為12小時。

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的最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勞動者一是有權拒絕(法定的不可拒絕的情況除外),二是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企業要求員工超時勞動並且不給加班費,違法。

首先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超出這個時長就屬於加班。

再看國家法律對於加班的限制。加班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雙重協商的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那麼企業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加班。這規定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的時長有明確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法律對於加班費也明確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1.5;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不能夠安排補休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2.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3.0。

現在很多企業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員工加班,形成所謂的員工“主動”加班,這是違背勞動法的。對此,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一經查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給予該企業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然後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人數,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員工也可以提請勞動爭議機構處理。


法學磚家馬老師


當然可以告,但是你去告企業能否贏就是另一回事兒了。企業讓你加班,當然肯定會想方設法的去規避一些勞動法的有關這方面的規定!

借你來往認為,對於超長加班來說,如果超過規定的勞動時間就視為加班。似乎很多加班都不是企業強制性的,也沒有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來明文規定,或者某一些甚至來確切表明企業是強制加班,而且是超長加班。這也就是企業的高明之所在,因此員工去投訴和舉報企業是存在兩難的境地。

一、也不見得所有的企業加班時間都是12個小時!畢竟只是少數。

前一段時間對996的討論非常厲害。其實996工作制,在今天的互聯網企業以及一些新興行業競爭比較大的企業都是非常嚴重的。就中國的一些國企、比較規範的民企來說,996這樣的工作制度還是不存在的。

相對來說他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制度還是比較人性化和完善的。沒有說完全要通過壓榨員工的勞動時間,和犧牲員工的個人時間來縮減人工成本,或者來提高生產效率。

互聯網企業作為新興的經濟體,競爭激烈是無可置疑。由於互聯網快節奏、信息極快的更迭速度,以及高度創新的業態模式,造成了互聯網企業的高節奏、高速度和高運轉的工作節奏。也就造成了互聯網實實在在的加班時間較長,也並不是說這樣即互聯網企業是可以剝削和壓榨員工的工作時間!

知道不分期還是沒有這樣超長的加班制度的!

二、對於操場加班或者違反其勞動法的關於升職加薪的規定的,要想確切投訴企業來獲得勝利✌還是很難的。

我們都說超過八小時工作制是違反勞動法的,也知道拖欠勞動工資或者不給於繳納五險一金,以及各種違反勞動法的對勞動者不公平的待遇天天都有發生,大部分企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

但是也沒有見,有多少勞動者失去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和檢舉企業的勞動行為,去依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的。就連前段時間海爾集團惡意開除三名員工的行為,他們都沒有去勞動監察部門維護自己的職業權益。

那麼原因在哪裡呢?主要原因有三點:

第一點是,我國的企業還是比較缺乏契約精神,沒有對法律的敬畏精神,和做任何事,以法律為眾生。他們往往善於鑽法律的空子。

相較於外國和歐洲的企業而言,不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他們都比較崇尚法律自由。也就是說他們在職場住任何職業行為只需要通過法律來保障,法律維權意識比較強。

而我國的企業,這把的外國人是相反的!

第二點是,就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以及企業文化中,沒有明確的有關加班的規定和具體的書面文件。往往加班或者侵犯勞動的行為的一些做法都被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規避了。

即使你去摳每一條合同中的條款,也很難找到一條是完全對企業不利的。很多條款都是有著規避的性質,這就有我們的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有很大的關係。

第三點是,即使去勞動檢查部門投訴和檢舉企業,舉證比較困難!勞動者需要面臨巨大的時間成本,以及職業風險。

這裡的職業風險指的是什麼的?就說你去投訴和檢舉這家企業,就意味著你要失去自己的飯碗。同時也在行業內,造成了一種你是一個以前檢舉過你公司的人,別的公司就很難敢聘用你。

同時,作為勞動者,不可能完全拿出針對企業違法一些證據。面臨的證據不足,或者無法新城區就是實的違法事實。

勞動監察部門也就無能為力了。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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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我是一個打工的,0幾年的時候9個小時,1幾年後10-12個小時很正常。目前我的家鄉各個企業也都是這個時間甚至更長。為了解決員工的不滿,很多企業就用計件工資,或者班組小承包的方法來平衡員工心裡!這樣工資是高了點,但是分配的任務量也大,員工沒有權利調整作息時間,必須按規定完成任務,這樣就會從早晨5點幹到半夜。每天不少於17-19個小時的工作時間!


一片雲


可以告。但是實際國情是在國企和事業單位,上班不會告,事業單位是,書記老總輪流坐莊,錢從銀行和財政出,員工有保障;你說的是民營企業吧,老闆都很艱難,今年有幾個老闆不失眠的,你告了得幾百千把元找下一家再上班,再告,得錢,離職,再找都可以,荒廢的是自己。民營企業,選個好老闆,一起打天下,得個好結果,對得起自己。總之,一分汗水一分收穫。


老白生活愛好者


要看勞動合同簽訂的是固定工時制,綜合工時制,還是無固定工時制,這三種不同的工時制的簽約,直接影響了企業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就可以去告。

先簡單跟大家說說這三種工時制有什麼區別,以及在各自情況下工作12小時的情況。

1. 固定工時制。

一週五天班,每天工作時長八小時,這是固定工時制。

如果員工跟企業簽訂的是固定工時制,但是企業明文規定要求員工每天要工作12小時,這樣的企業按勞動法規定肯定是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的,不給加班費也要讓員工可以調休,否則就可以提起仲裁。

但是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公司對你的明文要求和你本人的打卡記錄作為證據。如果公司沒有書面要求,你沒辦法證明這是公司要求的話,大概率仲裁會失敗。光有自己的打卡記錄不行,因為公司可以說你是自願加班,不是公司要求。

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 綜合工時制。

有些生產型企業,或者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企業,經有關勞動部門批准,企業可以跟員工簽訂綜合工時制。

比如說三班倒,上12小時休36小時,平均下來每週工作時長42小時,就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上12小時休24小時,每週的平均工作時長就是56小時,明顯不合法,需要調整勞動時間或者支付加班費。

簽訂綜合工時制的勞動者,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週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3. 無固定時長工時制。

就是更加靈活,可以今天上12小時班,明天只上4小時班,只要不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跟綜合工時制一樣,勞動相關部門也會下來調研。

我原來公司經理級以上員工都籤的是無固定時長的,一線運營員工基本都是籤的綜合工時制的。公司是外企,比較重視國內的法律,也是儘可能地做到守法。當時勞動局就派人來調研,還會問我們問題,比如說“你們是自願簽訂的嗎”之類的,因為這種勞動部門可能更難監管,更容易出現灰色地帶吧。

【總結】所以題目中的工作時間是12小時,要看是哪種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接受加班的,勞動者也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或調休。建議勞動者把這些話都提前跟企業講好:給加班費或者能調休,那我們可以考慮加班。

最關鍵的,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要求,還希望你們加班的,加班前自己填好加班申請單,請領導簽字。將來一旦走到仲裁的地步,也可以作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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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綠皮書


可以告的,但你有永氣告嗎?告完你失業了,在找工作一問你是因為告了企業誰還敢用你的,



瞎拍1


告是可以告,但是打工人(務工人員)人輕言簿,誰會認真傾聽呢。有道是:"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翁怡澤


有個巜勞動法》???


HZ滄海桑田


去告工作就沒有了,老闆說,那裡上八小時,你就到那裡去上班。簡單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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