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从境外入平人员,需在出发前48小时向目的地县(市、区)疫情防控部门主动报告行程(包括境外入境航班、入平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等)和身体健康情况,并自觉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持因公护照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报告,持因私护照人员由其本人或在平亲属负责报告,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也应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进行报告。未提前报告人员入平后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费用由派出单位或本人负责。

二、对所有邀请、接待、聘请境外人员入平的单位,应提前48小时如实向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境外入平人员情况,并负责提供场所,实施隔离措施。

三、境外入平人员抵达居住地后,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对其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的,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实施居家隔离并做好生活保障。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

四、对不如实申报行程和居家隔离期间违反隔离观察规定的,一律采取集中隔离观察措施;其中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的入境人员,除自行承担集中隔离直接费用外,对其因隐瞒行为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境外入平人员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广大市民发现境外入平人员不如实报告或不遵守相关隔离措施的,可向各级防控机构举报,按规定予以奖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电话:2663124。

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来源:平顶山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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