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的“護理費”的標準及計算方式


護理費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根據醫院建議設置陪護人員,或者出院之後因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專人陪護所支付的費用。另外,陪護費還包括未住院但因受到人身損害導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專人陪護的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司法實踐中最多不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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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而確定護理級別。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年至10年。


護理費的計算公式:


可支持的護理費=(已發生的護理費+後續護理費)x醫療機構的責任係數。

已發生或後續護理費=護理人員收入(或護工勞務報酬)x護理期限x護理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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