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譴責長城一帶一路違反相關上市規則

長城一帶一路(00524)發佈公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譴責公司就出售事項及進一步交易(定義見下文)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4.34、14A.35、14A.36、14A.39 及 14A.46 條;就於 2017 年 6 月 16 日和 7 月 21 日刊發的公告,違反《上市規則》第 2.13(2)條。

並譴責該公司的前執行董事及董事長楊俊偉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d)、(e)及(f)條及以《上市規則》附錄五 B 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所載的責任,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亦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同時批評公司前執行董事陳志遠、前執行董事王翔弘、前執行董事楊俊昇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馮燦文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f)條及《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亦未有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關注同花順財經微信公眾號(ths518),獲取更多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