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焉子樂


在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如果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和你個人協商一致,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企業的工齡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也就是說你的補償金應該是15個月的工資。(注意:你的工資待遇沒有超過所在地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但是如果企業方強制單方違法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關係,那就需要支付你的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為30個月你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2個月的經濟補償封頂只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一種限制,這個12個月封頂不針對一般員工限制。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與經濟賠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賠償(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的是經濟賠償金:

1)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只要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就已經和企業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員工沒有重大違紀的情況下,企業方是不能隨意強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果企業方強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站在勞動合同法的角度就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企業方必須按照規定支付給員工的是經濟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題主在這家企業連續工作超過十五年以上,並且你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男60歲)不滿5年,那麼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就屬於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方強行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建議你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訴求企業方必須恢復和你的勞動關係,不要那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因為到這個年齡了,再過最多超過4年你就可以直接退休拿退休金了,拿補償金有些不划算。(除非你離職以後還有更合適的崗位那就可以要求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當然如果是員工本人提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沒有任何補償金。

綜上所述:

在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如果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和你個人協商一致(高收入群體除外),經濟補償金也只能按照最多不超過15年的標準計算,也就是說補償金最多給你15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企業方強制單方違法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關係,那就需要支付你的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為30個月你的工資標準。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則是沒有任何補償。

(由於之前回答有誤,現已經調整;感謝:北京周鳳遲和神武聖功,人到中年多煩憂三位網友的熱心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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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這個肯定是有上限的,最高不超過12個月,12個月就是上限。

第一,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5年工齡最高可領取12個月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外。其餘情形下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本人在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本人工資高出當地社會平靜工資標準三倍,按照本人工資的三倍支付;但是對於連續工齡15年以上的人員,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連續工齡滿15年或是距離法定年齡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第二,如果是勞動者本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按照拉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如果是按照勞工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除了三十八條之外,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一致的,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賠償的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的規定,歸納起來有這麼幾條。一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二是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的,從應當簽訂之日起,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由於你的連續工齡已經達到15年,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年2倍的工資進行賠償。

總之,連續工齡15年以上,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2倍的經濟賠償,最高賠償年限為12年;如果本人主動辭職的,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也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則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幫兄愛唱歌


我是法眼掃描,執業28年的資深律師,來回答這個問題。

看來大家分歧比較大呀,有的說有上限12個月工資,有的說沒上限即可以拿到15個月或以上的工資。

到底哪一方觀點正確呢?法眼掃描分析如下:

工齡在十年以上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關於無固定期限的規定是: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涉嫌違法解除

違法解除的代價是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違法解除的後果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重要的到底有沒有上限的規定來了

這一條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7條,該條有三款,全文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一款說的是競技場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但沒有說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

不能超過12個月的是勞動者的工資特別高,高於當地政府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這種情況下,才有12個月上限的規定。

結語

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上限的,工作多少年就補償多少個月,除非你的工資超過了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然後按照三倍的標準進行補償,只能補償12個月。


法眼掃描


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沒有上限。具體如下: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有區別的哦!

一、2倍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件:A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屬於違反本法。

那麼違反本法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知,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二、1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上條款,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幾款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若是違反本法解除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是沒有年限的,只有員工個人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過12年。


工傷分析日記


第一,你要明確你在現在的公司連續工齡是多久,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基礎是在現所在的公司呆的時間,而不是自工作以來總計的年限。

第二,如果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任意一種情形,則公司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經濟補償金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你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需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經濟補償金的上限這個要根據你的工資水平決定。如果你的月工資高於你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麼經濟補償金要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來支付,且存在十二年的上限。否則,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上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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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育律師勞動爭議解決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因為通常情況下,如果連續工作15年以上,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這個時候沒有特殊的情況,公司是不能隨意與你解除的,除非您有過錯,否則,如果公司跟你解除,有可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這裡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規定,是指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的,給半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屬於經濟補償金的上限,首先要看你的工資是否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如果高於這個三倍,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是12年。如果不高於的話,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上限規定的。其支付年限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累計工作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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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可以很肯定地說是有上限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也就是說最高年限為12年。

什麼情況下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只有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也就是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

以上這些行為人都是用人單位,在這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是易被混淆的一條。由於涉及到勞動合同續訂,所以他的行為人有兩個,即是勞動者又是用人單位。那如何區分呢?其實從法條上就可以區分出來。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升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維護或者提升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像這種情況行為人就是勞動者,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反知,用人單位降低或者不續簽時,由於此時的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所以說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且還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也要提前三日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那是不是就沒有了呢?

不是的。

只不過是要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也就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下才可以享受。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 未即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根據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決定。

具體年限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年限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明確說明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也就是說無論是工作13年也好,還是15年,甚至更久,補償金的最高年限都是12年。

至於工資嗎?

一是指終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二是指勞動者所籤勞動合同中標明的工資,這裡還要提一下,之前有一篇《勞動合同多寫一句話,公司多賠20萬》的新聞,講述的是一家公司在勞動合同裡鄭重寫上一句”下一年工資按上一年國家GDP漲幅調整工資漲幅“,導致辭退員工時多賠償了20萬。

結束: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補償金的最高年限為12年,即便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也是12年。


職場新人秀


有的,第一,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才開始計算的,即2008年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你2020年3月離職,最多計算12.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二,如果你月工資高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廣州為9320元/月)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三、勞動案件涉及的計算往往比較複雜,社評工資基礎也不斷變化,如真需要仲裁建議請專業人士出馬方能更好保障自身權利。


Lawyer曾


【HR桔子姐】1、首先來談談,基於你在這家公司已經連續工齡15年以上的背景前提下,我們一起先來了解下“無固定期限”,再談談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按你的描述,首先你已在公司工作有連續工齡15年以上,那麼你是符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兩倍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當你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額=你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2(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2

希望能幫到你。


HR桔子姐


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15年,正常前提下應該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是你本人犯錯在先,公司沒有與你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不能強行與你解除合同,否則按勞動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按一年賠償2個月(前12個月的平均薪資)的標準計算。(勞動法正式實施2008/1/1,因此2008年以前的工齡可能按照一年1個月的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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