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土地開發中心草擬了《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徵詢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對方案的意見。對該方案若有意見或建議的街坊請於2020年3月23日前向該中心反映。
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徵詢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徵收集體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土地徵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辦法通知如下:
一、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歸相關權利人,統稱補償對象。
青苗、水產品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承包經營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所有權人,如無產權證明,則為建設人、使用人,承包經營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實行包乾補償方式或按實補償方式,由補償對象自主選擇,但同一項目、同一補償對象只能適用一種補償方式。具體如下:
(一)包乾補償方式。
1.包乾補償範圍。
包乾補償範圍僅限於徵地紅線範圍內。
2. 包乾補償標準。
補償對象選擇以包乾補償方式補償的,按包乾價補償單價5萬元/畝標準執行。
3. 包乾補償方式的提前清退獎勵。
補償對象選擇以包乾補償方式補償的,在限期內完成土地清退,土地移交被徵地村的,給予獎勵金,按1萬元/畝標準執行。
(二)按實補償方式。
補償對象選擇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按實補償方式的,可按照《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土地徵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補償(通知鏈接:http://www.panyu.gov.cn/gzpy/zfgfxwj/2018-03/22/content_d45bf6a98eff4b11aebe738a756aec4e.shtml)。如遇情況特殊,難以按一般程序開展遷拆補償工作的,由屬地鎮街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專門補償方案,報區政府研究後實施補償。
採取按實補償方式的,不給予額外獎勵。
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補償工作,徵地項目涉及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四、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的,仍按原協議執行。
五、本辦法施行後,上級政府或部門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文由 出品,圖文來源:番禺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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