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嫌疑人仍被提起公诉

前几天,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说的是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介入下,双方赔钱了事,冰释前嫌。

为什么“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嫌疑人仍被提起公诉

10月9日,河南检察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什么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了,赵某还是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呢?

何谓公诉?公诉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由检察长或检察员按审判管辖范围,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已经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解,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仍然有权对赵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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