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在綏延高速工地打架,一人腿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4196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周至縣**鎮**村,現住陝西省西安市周至縣**鎮**村,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7月17日被綏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同年12月3日被綏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經本院批准,於同日被綏德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於2019年7月11日上午7時30分許,在綏德縣張家砭鎮柳家莊村修建綏延高速收費站房建的施工場地,徐某某作為施工現場帶班員,在管理小工馬某某時發生爭吵,馬某某手拿鐵鍬向徐某某走去,徐某某從地上撿起一個半磚塊向馬某某走去,二人互相挑釁。

馬某某用鐵鍬在徐某某頭部右側打了一下,徐某某用手推了馬某某一把,馬某某倒在地上,徐某某為了解氣用磚塊打在馬某某的左大腿處,後被在場工友制止。

徐某某頭部右側腫脹於當日住院治療,不久後出院。馬某某腿部疼痛於事發當日住院治療,經診斷馬某某左股骨頸骨折,後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馬某某左側股骨頸粉碎性骨折符合輕傷一級。另本案民事部分未處理。

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徐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在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的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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