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送一”未兌現 超市賠款還道歉

“我在轄區某知名超市購買標註為‘買一送一’的品牌牛奶兩箱,但結賬時,超市仍按照兩箱牛奶的價格收費……”去年5月10,市民李女士向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了某知名超市,認為超市的行為涉嫌欺詐。

接件後,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並當即介入調查。“李女士於5月5日在該超市選購牛奶,在貨架上,一品牌牛奶明確標註參加‘買一送一’活動,購買兩箱單價為40元的牛奶只需支付一箱的價格。因此,她購買了兩箱該品牌牛奶。但在結賬時,收銀小票上明確顯示,兩箱牛奶共計支付80元,並未享受‘買一送一’的活動價格。”該局消保股工作人員介紹,超市方面解釋,“買一送一”活動時間為5月1日至5月4日,即“五一”勞動節放假期間。因超市工作人員失誤,在活動結束之後未將活動標牌撤下,導致消費者對價格產生誤解。超市同意退還多收取費用40元,並向消費者賠禮道歉。

“超市作為經營者,在活動結束後應當撤下活動標牌的情況下,未及時撤下仍然以活動價格標注商品,對消費者的購買造成誤導。以虛假的優惠價格銷售商品,屬於欺詐行為。”順慶區市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超市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規定的情形,雖牛奶價格不足500元,但經營者應當賠償500元。

經過該局工作人員的耐心解釋和普法教育,超市方認識到了該行為存在的問題,當即向李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500元現金。(今日順慶 黎濤)

來自今日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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