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又双叒叕来了,危险且违法,要不得!

“酒鬼”又双叒叕来了,危险且违法,要不得!


最近,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恢复正常,道路上车流量也明显增加,为了保障复工复产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各地交管部门均加大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酒驾醉驾就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前两天刚推送了各地打击酒驾醉驾的文章:《酒驾醉驾抬头?严打!》,今天继续来看各地查获的“酒鬼”们。

“酒鬼”又双叒叕来了,危险且违法,要不得!


3月10日晚,江西武宁县交警大队开展酒驾夜查行动,查获酒驾违法行为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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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晚,福建福鼎市交警大队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共查处16名“酒司机”,其中3人涉嫌醉驾,2人是二次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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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晚,陕西西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共查获酒后驾驶10例,醉酒驾驶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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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下午,山东冠县交警在巡逻中发现一名驾驶三轮摩托的男子满脸通红,上前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宋某身上有酒气。经呼气检测,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3.1mg/100ml,且其无驾驶证。当问他为什么喝酒还开车时,宋某竟称:“喝酒开三轮摩托也算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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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0:05分,河南省舞阳县交警在对一辆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闻到车内散发出浓重的酒味儿,驾驶人张某称自己没有喝酒,酒味儿是朋友身上的。然而,呼气检测显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7.8mg/100ml ,属于酒驾,且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张某于2019年10月因酒驾被查处过,当时也是无证、酒驾。两次被查,相隔仅4个多月,显然张某丝毫未吸取教训。最终,交警依法对张某做出行政拘留7天、罚款2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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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慈溪,3月8日23:00时许,交警接到一名群众报警,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被撞。交警赶到现场后,报警人又提到一条信息:撞车的人浑身酒气。然而,面对调查,肇事者蔡某并不配合,还跑到路边一辆大货车旁钻进轮胎的缝隙里不出来。最终,在增援警力将其拖出后,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检测,结果高达25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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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交警将其带回警队,明亮的灯光下,交警一样认出了蔡某。原来,蔡某的父亲在去年年底因醉驾被交警处罚,当时蔡某作为旁证就陪在父亲身边,也做了笔录。


“有侥幸心理,想着交警不会查的。”被抓后,蔡某后悔不已。经调查,当晚蔡某和好久未见的朋友聚餐,三人共喝了2斤左右白酒,蔡某自己喝了半斤。酒后,蔡某驾车找另外的朋友去玩,结果半路发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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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萍乡,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载人闯红灯,结果撞上一辆正常左转弯的大货车,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幸运的是无生命危险。交警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测得驾驶人的呼气检测结果为44.9mg/100ml,系酒驾。▼


在江苏常州,一辆宝马车在途经检测卡点时,驾驶人王某拒不配合工作,还试图开车逃跑,最终被逼停。面对调查,王某称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然而其呼气检测结果却达到88mg/100ml,涉嫌醉驾。原来,王某听信“酒精可以杀死病毒”的谣言,喝了三四两白酒,随后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常熟的一名驾驶人醉得也不轻。3月5日凌晨3点多,常熟交警支队城区中队接到报警,称一辆红色汽车停在路中间一直不动,驾驶人坐在驾驶室内睡着了。交警迅速前往处置,发现车门未上锁,驾驶人在车里睡得相当沉,一拉开车门便散出一股浓烈的酒气。


交警立即叫醒驾驶人雷某并当即对其进行了呼气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4.5mg/100ml,涉嫌醉驾。后经血液检测,雷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0.6mg/100ml,确属醉驾,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安徽芜湖的一位酒驾男子,更是集多项违法于一身,当然,也集多项严厉处罚于一身。


2月23日凌晨1:20分许,芜湖市鸠江区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塌了一家加油站的围墙。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肇事驾驶人不仅酒气熏天,而且看着还很面熟。


检查证件时,交警发现其驾驶证上姓名是欧某A,身份证上却是欧某B,确实是"老熟人"!原来,欧某B曾于2016年9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同时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至此,欧某B终于坦白了自己的违法事实:驾照被吊销后,他无法开自己的半挂车,便把自己的照片贴在了弟弟(即欧某A)的驾驶证上。随后,民警将欧某B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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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欧某B被测得血液酒精含量333. 1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4倍多,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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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欧某B因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合并罚款7000元十年内不得取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且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即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同时,他还将因危险驾驶罪,将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事处罚。 


最后,再讲一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希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仔细想想其中隐含的人生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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