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最酷吏的刑罰,“株連九族”這其中包括女婿或者入贅的嗎?

古代的誅九族執行女婿是否也涵蓋其中,古代的誅九族之罪一般來講都會是十惡不赦的大罪,這主要與古代的刑罰體系是有關係的。而至於說九族具體都包含哪些人,首先有其源頭並且在後世當中也有其發展和變化。所謂誅九族其實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株連九族,指的便是倘若一個人犯了罪,不僅此人要承受極刑,他的家族成員也要和他共同來承擔罪責的一種刑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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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這樣的一種刑罰制度便是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展成為了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如果深思一下的話,不得不說這樣的一種刑罰,是極其殘忍的,真正能夠達到斬草除根的目的,而且在整個漫長的歷史進程當中這種刑罰也是被很多的統治者所認可的,用起來也是十分的得心應手,既然這種刑罰如此酷烈,那麼又是從什麼時候由誰所開啟的呢?據古史書記載所謂的族刑,其實是由夏王朝的建立者夏啟河和商王朝的建立者商湯逐漸建立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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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具體的做法便是在出徵之前對將領和士兵進行威嚇,警告他們一旦在戰爭當中不聽從命令,便會將違令之人連同他的兒子一起處死。而這種形式的族刑,便是在古代國家立法當中最早的記錄。說到這裡呢,可能各位跟我一樣都會覺得十分驚奇,那便是族刑作為一種絕對殘忍的刑法,居然是夏啟河和商湯這兩位賢德君主所創立的,而並非是商紂王這些昏君的手筆,而既然從夏商兩朝就已經開始出現了族刑,那麼就族刑而言,在後面出現的那些朝代當中只會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因為太過酷烈而且有違人倫而被完全放棄,另一種便是在原有的基礎之上又有了很好的發展。很不幸的是,後世的歷代君主們全都選擇了後者,於是到了秦朝的時候就出現了罪人夷族的記錄,也就是說從夏商時期的,而且從夷族出現之後,同樣也是在秦代再次發展並且出現了夷三族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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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各位應該知道,當時在秦代的朝廷當中的律法是極為森嚴的,這主要是因為當時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李斯擔任了丞相之職。而此後從夷三族開始,便逐漸的在後世的朝代當中出現了誅九族這樣的酷烈刑罰。而一旦被判誅九族的話,真可以說是一人重罪全家斬絕。而且還有一點必須要指出的是,從春秋戰國時期開始,隨著儒家思想的影響越來越大,當時很多的大儒都覺得族刑跟儒家思想所推崇的價值觀是完全相悖的,所以紛紛發出要廢除族刑的爭議。不過呢最終還是擋不住國軍對這一刑罰的認同,可能在他們看來,這種極為酷烈的刑罰反而能夠成為震懾朝臣和百姓,以更好地維護他們專制統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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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族行,也許各位覺得九族已經是最高級了,但實際上還存在著一種十族的說法,當然這樣的案例也僅有一個,那便是明朝初期學術界的泰斗方孝孺,他因為拒絕為發動靖難之役而篡位的燕王朱棣草擬即位詔書,而被朱棣滅了十族。說完族刑的由來呢,下面就具體的再來說一說,九族究竟包括哪些人,關於九族的具體分法有很多種,佔據主流的有兩種,第一種是指上至高王某下至玄孫一脈相承的九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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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株連十族的人


第二種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而在對家族進行計算的時候,一般會按照一族三族七族和九族這樣一層一層的計算下去,而且在三字經當中,也有對九族的記載,便是高曾祖,父而身,生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按照這種說法的話,那麼九族便是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子孫,曾孫和玄孫,這種說法呢其實跟前面從高王母到玄孫的傳承順序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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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按照這種傳承順序來計算的話,那麼如果說一位父親犯下了重罪,那麼兒子和女兒便都在九族之列,而女婿的話在古代,由於存在著三綱五常其中的妻以夫為綱,便決定了一旦家中的女兒嫁人,其實就意味著他已經改了姓,完全成為了婆家的人,那麼如果他的父親犯下重罪的話,他是不會受到株連的當然女婿自然也不會受到岳父的影響,但是如果女兒並沒有嫁人,一旦父親和母親犯下了重罪,而在國軍一怒之下背叛易誅九族的刑罰的話,那麼自然便會接受與他的父親或者母親相同的刑法。

古代最酷吏的刑罰,“株連九族”這其中包括女婿或者入贅的嗎?


所以其實從這一點來看的話,誅九族和三綱五常其實是存在著相悖的地方,他是可以存在著一定緩衝的,當然這也與古人長期形成的婚嫁價值觀有所關聯。而相比較而言在同樣的假設之下,如果女婿是入贅的話,那麼按照誅九族的刑罰,女婿就極有可能會被岳父所牽連而遭受同樣的刑罰。而這其中最為關鍵的便是姻親的具體構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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