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借款人跑了,如何討債?


律師析案說法律:借款人跑了,如何討債?

特約律師 / 王兆瑞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律師析案說法律:借款人跑了,如何討債?

陳某是一家塑料製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陳某因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要資金,先後三次向吳某的商貿公司累計借款100萬元,吳某的商貿公司向陳某出借款項,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承諾房產證拿到時還款。陳某的妻子作為連帶還款人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後不久,陳某便銷聲匿跡,吳某的商貿公司多次要求陳某妻子償還,陳某妻子以自己沒有使用這筆錢且房產證還沒有拿到手為由拒絕償還。那麼吳某的商貿公司應該要求誰承擔償還責任呢?


律師析案說法律:借款人跑了,如何討債?

律師支招

根據商貿公司負責人吳某的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商貿公司與陳某及其妻子簽訂的借款協議合法有效,陳某以“房產證拿到手”為還款條件,但陳某在簽訂合同後便消失,即已經構成預期違約,因此吳某的商貿公司有權要求陳某及其妻子承擔償還責任,因其妻子是連帶債務人,故商貿公司可以直接起訴其妻子,要求其還款。

行動建議

1.建議商貿公司相關負責人與債務人及其妻子積極協商還款問題,這樣既能避免繁鎖的訴訟程序,又能節省時間及必要的費用;

2.若雙方協商不成,建議商貿公司妥善保存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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