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何时生效?

裁判宗旨

股权冻结及其公示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协助执行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股权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协助执行机关时发生法律效力。


股权冻结何时生效?


案例简述

2014年,福田区法院依据庄楚辉的申请,作出(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607、608号民事裁定书,中宇慧通公司持有的农投谷成公司20%的股权予以冻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和(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607-6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宇慧通公司所持有的农投谷成公司20%的股权冻结予以公示。

农投诚兴公司认为福田区法院要求市工商局进行股权冻结公示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提交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工商局依据福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中宇慧通公司在农投谷城公司20%股权予以冻结及公示行为(以下简称被诉股权冻结及公示行为)违法,并撤销公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52号行政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公示行为,驳回农投诚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终246号【上诉人庄楚辉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农投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股权冻结及公示行为一案】

本院认为,《批复》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通知》第7条第(2)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冻结及其公示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协助执行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诉股权冻结及公示行为系市工商局依据福田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市工商局作出的被诉股权冻结及公示行为存在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情形。

故农投诚兴公司针对市工商局作出的被诉股权冻结及公示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并作出判决有误,本院应予纠正。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52号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北京农投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本案例提示如何有效的查封、冻结有限公司的股权:

①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有限公司的股权时,自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协助机关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时生效,股权冻结及其公示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协助执行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②工商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工商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非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

Ⅱ、为了防止他人捷足先登,及时督促法院出具查封、冻结裁定十分重要,因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查封裁定送达在先的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法院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未生效)。

作者 张长河律师 交流方式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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