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霍山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重磅发布」霍山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霍山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招大引强,坚持产业集聚,坚持节约用地,坚持安全环保,坚持科学统领,坚持结构优化,并结合我县实际,围绕主导产业,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方向,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县新引进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绿色环保型的项目,禁止新引进工艺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等质效不高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 重点引进大项目,包括:

(一)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

(二)建筑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的产业园(工业地产)项目;

(三)中国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直接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

第四条 引进工业项目,包括:

新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年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

(一)鼓励引进类:

1.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重点引进核电、航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零部件、通用机械等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汽车零部件项目,如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等;新能源汽车配套辅助设备制造生产等项目;电子信息类项目;

2.特色资源加工产业:重点引进利用茶叶、蚕桑、艾草、茶油、毛竹、百合、高山蔬菜等霍山优质特色资源进行深加工项目;矿泉水开发、水饮品生产等水资源开发项目;

3.中药深加工产业:重点引进利用石斛、灵芝等霍山丰富中药材资源的中药深加工项目;

4.新光源产业:重点引进照明电器、照明灯具、LED研发及封装等产品生产项目;

5.新材料产业:重点引进金属新材料、环保新材料、新型显示材料(OLED)等生产项目;

6.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引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等产业,如余热余能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环保设备制造、再制造及循环经济技术开发项目。

(二)限制引进类:纺织、服装加工、生物质燃料生产、竹炭生产、石材石料加工、泡沫塑料等劳动用工量大、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项目。

(三)禁止引进类:羽绒水洗、印染、皮革等高污染类,印刷、造纸、油墨、油漆等VOCS(挥发性有机物)高排放项目,电镀、化工合成及分解等化工类,废旧物品回收及加工等项目;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第五条 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项目。

1.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3 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2.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年度销售霍山特色产品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3.科技服务项目—新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4.现代金融业项目—新引进域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地注册设立新的法人机构。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养生养老、商业综合体、文体、旅游等项目。

1.高端养生养老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立或运营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养老项目,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

2.商业综合体—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项目;

3.文体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空中、水上、滑雪等体育运动项目;

4.旅游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特色街区、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文创中心、休闲度假等项目;

5.酒店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酒店综合体项目。

第六条 引进现代农业项目,包含新引进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综合体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七条 实行招商项目准入预审制。

(一)项目预审范围:本县内所有招商引资项目。

(二)成立霍山县招商引资项目预审联席会议小组,组长由县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拟上预审联席会议的项目,意向投资商应提供项目建议书、规划方案,明确投资规模、项目效益、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建设周期等情况,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把关。

(四)预审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发至相关乡镇(开发区)、部门和项目意向投资商,按会议纪要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尽快抓好项目落地落实。

(五)通过预审准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县投资创业中心,与项目意向投资商共同商议审定项目签约合同文本,并由县政府或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意向投资商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工业类项目落地要求

1.落户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2.县经济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且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 10万元/年。

3.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应实质性开工建设。除县政府批准外,符合开工条件3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再享受扶持政策。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投资总额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两年内建成投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三年内建成投产。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项目投资协议》应载明: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入、用地规模、亩均税收和投资强度等,明确开工和建成投产时间,并有违反合同约定时的追责条款。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本导则的招商项目方可享受《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霍政〔2017〕91号)优惠政策;属于战新产业的项目可享受《六安市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办法》(霍政〔2019〕58号)扶持政策;属于中药产业的项目可享受《霍山县中药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霍政秘〔2018〕46号)扶持政策;符合本导则“大项目”范畴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殊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出资的产业发展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优先满足大项目投资方需求。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由招商引资单位全程帮办并确定一名正科级领导牵头推进,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成立一个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洽谈、签约,协助项目审批、建设推进,争取政策落实。重大项目按以上方式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推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企业,政府收回扶持奖励,项目不再享受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另行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产业政策执行。


▌信息来源:霍山县投资创业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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