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重磅裁判:農村徵地中搞“預徵收”,完全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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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這其中關於徵地程序的明顯修改,引發了法律界和被徵地農民的極大關注。尤其是新法第47條所規定的徵地依法報批前先簽補償安置協議的做法,為一些人大呼“看不懂”:這不是明擺著的“未批先簽”麼?徵地公告環節由批後挪至批前了?那麼批後的“兩公告”還有沒有呢?一系列的疑問,都等待著實踐去給出答案。近日,在明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幫助大家揭開了問題的冰山一角:預徵收,在農村徵地中完全合法化了!

【“預徵收”定義:一種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訂方式】

我們首先把“預徵收”這一概念再明晰一下。根據此前一些地方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特別是棚戶區改造類項目中的規範性文件規定,所謂“預徵收”,是指在合法的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提供一份附生效條件的“預徵收補償協議”。

協議的內容與正式的補償協議基本一致,包括具體的補償數額、補償方式、補償項目等法定內容。而所附的生效條件,就是同意簽訂“預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在全體被徵收人中所佔的比例。

當同意簽約的達到或者超過這一預先設定的比例(一般不低於80%)時,房屋徵收決定作出,補償協議生效;在一定期限內未達到這一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終止。

顯然,這種“預徵收”模式能夠極大限度地調動被徵收人同意簽約、參與項目的積極性,對推動項目快速實施有著很大的幫助。

但在實踐中,這一做法的合法性始終存疑,因為其人為變動了590號令所確立的“先決定,後簽約”的徵收實施順序,客觀上對徵收拆遷中的民意造成了很大影響。

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究竟能否參照適用這一操作模式,則更是眾說紛紜。

不過,隨著(2019)最高法行申10020號《行政裁定書》的出爐,這一困擾大家多時的問題終於得到了初步的解答。

最高法重磅裁判:農村徵地中搞“預徵收”,完全於法有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新規解析:農民請注意以下3件事!】

這起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春禹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實行預徵收,是實踐中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確保集體土地徵收工作順利進行,試行的一項有效措施。

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已經將預徵收吸收進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成為一項全國範圍的正式法律制度。

擬徵收行為只是市、縣人民政府擬對特定範圍內土地實施徵收的意向,通常情況下擬徵收土地行為對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據此,最高法將《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明確闡釋為預徵收模式的合法化。“未批先簽”不等於“未批先徵”,“籤”只是“徵”之前的一個意向性環節,重在徵詢民意以確定涉案項目是否需要依法獲批。

展開來講,徵地公告並非由批後挪至了批前。批後的正式的徵地公告環節仍然要有,批前的則是另外一個意向性的公告。

那麼廣大被徵地農民自2020年起要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格外重視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的參與度,儘早爭取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修改的機會。

不要消極等待到徵地依法獲批後再去重視,那時自己將可能已經成為項目中尚未簽約的“少數人”,依法救濟將會面臨現實的輿論壓力和諸多困難阻力。

其二,對政策性獎勵金等鼓勵預簽約的規定持審慎態度,切勿為了獎勵金而隨意預簽約。一般而言,在規定期限內預簽約會領取到一筆獎勵金,許多地方還將這類獎勵金設置了“捆綁式”玩兒法——從一戶,到一個村民小組,再到整個村層層累進,越發越多。

一旦超過規定的期限,獎勵金就可能面臨按日扣除,直至被扣光的局面。

這些在城市裡應用多日的策略,如今很快便會出現在廣大農村地區。我們主張大家要三思而後行,不要因為獎勵金而忽視對整體補償安置條件的審查與合理訴求,丟西瓜撿芝麻的事情一旦作出,便沒有後悔藥可買。

其三,如對補償安置條件有任何不滿、困惑,一定不要輕易、草率簽下預徵收協議。如前所述,這份協議雖然多了一個“預”字,但這個“預”字很可能隨著簽約人數的持續攀升而被直接拿掉。故此,這樣的協議絕非可以“隨大流”瞎籤的,簽字後也很難再反悔。

落筆無悔,應成為徵收拆遷領域的箴言。

從積極的層面看,預徵收模式的引入將農村徵地項目能否合法獲批的重要決定權賦予了基層的普通農民及其所在的村集體。故此,大家要熟悉這一全新的啟動徵收項目方式,重視自己手中的權利,做到與時俱進,避免用老腦筋琢磨新鮮事物。

至少,可以比較肯定的一點是,一旦你想要對預徵收環節有所異議、否定,法院是不太會受理這樣的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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