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討債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委託他人討債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人民法院(2017)桂1221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買賣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李某能

被告:韋某鋒


案件焦點

原告的授權委託書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還要償還原告的貸款40000元。


法院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於河池韋某鋒欠李某能貨款的還款計劃》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協議,雙方應當共同遵守。被告欠原告貨款,被告應當償還給原告。本案被告韋某鋒在2014年5月8日簽訂還款協議和原告委託羅某文時確實欠原告李某能貨款,但原告李某能在難以催款後已親筆委託他人代為催款,而且被告韋某鋒和其朋友黃某華已如數將款付給受委託人羅某文,已不存在被告韋某鋒尚欠原告李某能貨款的事實,縱使被告韋某鋒尚未還清貨款也應由羅某文主張而不應當是原告李某能來主張,因為原告李某能已經委託羅某文代為催款。原告的授權委託書是其親筆書寫捺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受委託人羅某文雖然不是原告直接委託,但系原告李某能授權其朋友李某權委託的。訴訟時貨款已經還清,因此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其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能的訴訟請求。


法院觀點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往往因借錢容易,還錢難,使有的債權人不走正規的法律途徑,而找人“幫忙”。他們把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惡化升級,如暴力討債、堵門要債、非法拘禁等行為時有出現。這種專門替人討債的公司及個人究竟合不合法?如果討債人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債權人是否也會受連累?

一、討債公司不合法

工商部門對註冊的經營範圍是不可能設定討債這個項目的,所有的討債公司均嚴禁註冊。在《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中,明確將討債公司定性為違法,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討債的公司不具備追債的資格。現在,討債公司大都以打著“商務調查”“商務諮詢”的幌子,以“信息諮詢公司”的名義註冊。討債公司不論是以受委託人的形式出現,還是以債權人公司的職員身份出現,其實質都是在從事非法討債活動。因此,債權人和討債公司簽訂的“討債協議”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委託討債公司討債,法律風險較大

第一,可能構成共犯,承擔刑事責任。債權人雖然與討債公司簽訂了“討債協議”,但債權人其實根本無法控制討債公司的行為。討債公司為達到目的,追求自身利益,很可能會採用一些非法手段,如威脅、騷擾、敲詐、綁架等。一旦涉嫌違法犯罪,債權人可能會被認為是“指使”人,進而可能成為該犯罪行為的“共犯”,被牽連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有可能錢債皆空。現實中,由於討債公司不合法,很多註冊的都是空殼公司,一旦出現問題,就可能人間蒸發。如果討債公司拿走相關的債權憑證,如果取得了債務人歸還的款項後捲款潛逃。債權人因沒有收到款而再找債務人時,因債權憑證已經不在自己手中,或者討債公司以債權人的全權委託人身份,已經向債務人出具了清償債務的憑據,債權人將難以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三、討債過程中可能會觸犯的罪名

第一,非法拘禁罪。為索要合法債務,將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扣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在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債權人不要錯誤地認為,只要在此過程中照顧了債務人的飲食起居,且沒有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就是合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是法律所禁止的。第二,故意傷害罪。為索要合法債務,暴力、毆打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為索要債務,債權人或其委託的討債公司非法進入、搜查他人住宅的,討債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債務人的意思,而繼續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四,尋釁滋事罪。

本案中,原告李某能在難以催款後已親筆委託他人代為催款,而且被告韋某鋒和其朋友黃某華已如數將款付給受委託人羅某文,已不存在被告韋某鋒尚欠原告李某能貨款的事實,縱使被告韋某鋒尚未還清貨款也應由羅某文主張而不應當是原告李某能來主張,因為原告李某能已經委託羅某文代為催款。受委託人羅某文雖然不是原告直接委託,但系原告李某能授權其朋友李某權委託的。訴訟時貨款已經還清,因此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其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生活中,基於商業活動或者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我們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應該委託一些所謂的“討債公司或者討債專業戶”來解決問題,如此一來,不但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還可能因觸犯法律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本文作者: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人民法院 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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