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南湖公园不戴口罩女子

近日,一段关于一女子在广西南宁南湖公园不佩戴口罩被民警采取强制措施的视频,在各大媒体和微信朋友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讨论。大家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民警对该名女子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本文将对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事情经过』

2020年3月3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在进行疫情巡查时,发现视频中的女子未佩戴口罩进入南湖公园,工作人员随即上前劝说该女子戴好口罩并接受体温测量,但该名女子拒绝配合,并说道:“哪条法律规定必须戴口罩?我有出行权。”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无奈报了警。

后民警来到现场,要求这名女子佩戴好口罩、配合警方询问,该女子仍然大声争辩并拒绝配合。再次劝说无果后,为保证公共安全,民警对该女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强制带离了现场。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防控工作人员劝说女子戴口罩


【问题一:该女子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是否违法?】


视频中女子外出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设立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相关的行政命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应该佩戴口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自觉遵守口罩规范使用和废弃口罩处置相关规定。”

特殊时期,市民有义务服从政府关于疫情管控的相关决定和命令、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因此,视频中女子不遵守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外出应该佩戴口罩”等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女子与警察争辩,情绪激动


【问题二:民警将该女子“强制带离”是否于法有据?】

女子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已经产生危害风险,经公园工作人员和民警劝说仍拒绝佩戴口罩,拒不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情绪比较激动,为控制危险扩大,民警对这名女子实施暂时性的人身限制,强制带离现场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强制带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女子拒绝接受警察劝说


【问题三:该女子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视频中的女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服从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外出应该佩戴口罩的行政命令,且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劝说、处置措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拘留同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劝说无效情况下,警察把女子强制带走


【问题四:对于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如何执法?】

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严密细致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决履职尽责,为平稳有序推进防控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同时,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在2020年2月18日对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公安民警应该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民警在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的同时,也需要特别注重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说理执法,坚决防止执法过度、执法不当。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疫情时期佩戴口罩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

正常时期,是否佩戴口罩是每个公民的自由。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时期,为了自身和周围人员的安全,佩戴口罩成为了每位市民的社会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当前,虽然疫情防控取得了一定进展,广大市民朋友在出入公共场所时还是应该佩戴好口罩、配合体温测量,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抗击疫情,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参与和担当!

【南宁:女子在公园不戴口罩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疫情时期,公民需自觉接受体温测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