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你真的理解吗?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要遵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可以说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陌生,但这里的“事实”可能并不是你说了解的那个“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你真的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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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的理解这个“事实”,我们来说一下小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个人是从小学时代就认识。但双方也产生了经济纠纷,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张某称,双方系好朋友,李某经常找他借钱,来来回回一共借了8万,但双方关系比较好,没有让李某出具借条。

李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借过张某的钱,银行转账记录的钱,其实是自己经常出国,张某找自己代为购买东西的钱。

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哪个“事实”呢?张某和李某谁说的才是事实呢?人民法院如何来判断呢?你肯定会说:“证据”。但有证据就一定是真实的客观事实吗?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你真的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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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张某说的是“客观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出具的借条或双方的借钱时的聊天记录。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李某还钱。这个时候就是案件处理结果最公平和也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如果张某没有提供证据,反而李某提供了一些证据,让法院认定了这些钱是张某委托李某买东西的钱,但其实张某的确委托过李某买东西,但钱是另行支付的,只是没有证据。这个时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李某没有借钱,从而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这个时候,案件的结果就不是那么理想了。但从法律上讲,也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其实是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我们就简称“证据事实”。而事情真实发生的过程我们称为“客观事实”。

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追求“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高度统一,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达到两者统一。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判断到底是原告说的是“客观事实”,还是被告说的是“客观事实”,于是法律便规定了,“证据事实”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证据事实”就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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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在日常经济和生活中,特别是经济交易中,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只有留存好了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有效的维护权益。比如:在朋友借钱时,该出借条还是要出借条,借款应该转账支付;再好的生意伙伴,合同还是应该先签订,约定好相关事宜;工程中施工中有加项,施工人应该及时要求甲方签单;供货后要及时与买方对账,留存对账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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