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货车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证,保险商业险是否应予免赔?

当大货车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证或从业资格类别不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应免责条款主张商业险免赔?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营业货车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证,保险商业险是否应予免赔?

0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3559号

(一)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G89378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的驾驶员石某也已经取得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石某具有驾驶本案G89378车辆的驾驶资格。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石某违反了借道通行或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与石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本案中石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能显著增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故不能成为被告新乡人保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被告新乡人保提供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且免责条款中的关于证书的表述没有具体指向,不能明确确定为本案被告新乡人保辩称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于被告新乡人保的辩解不予采纳。在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和运营支配受益人,本案原告葛某对豫G89378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具有保险利益,享有被保险人的相关权益。原告葛某向王某垫付了9628元维修费后,有权要求被告新乡人保赔偿垫付的9628元维修费。因本案豫G89378车辆在有效保险期内,且驾驶人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葛某要求被告新乡人保赔偿垫付的9628元维修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裁判要旨

涉案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违反了借道通行或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不能显著增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不能成为保险人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事由。保险人提供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条款加重投保人责任,减轻自身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02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3民初13075号

(一)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原告夏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诉请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即被告赵某龙、赵某壮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且事故的发生与无从业资格证没有得到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下,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本案中驾驶人员即被告赵某壮无从业资格证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情形,被告中华保险宁波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华保险宁波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中华保险宁波公司应予偿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 8500元,共计10500元。法院对被告赵某龙、赵某壮自愿共同承担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1800元予以确认有效。

(二)裁判要旨

驾驶人员具备涉案车辆的合法驾驶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无证据证明因此显著增加了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危险性。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构成保险合同免责事由。


03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赣08民终1225号

(一)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被保险车辆为营业用货车,投保的是营业用车保险。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点格式免责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主张该条款免责的理由,是欲降低驾驶员行车时对第三者造成的危险程度,达到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和理赔费用。显然该免责事由主要指驾驶员没有相应从业资格证,加大了事故风险,加重了保险公司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也有违相关法规规定,故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一般而言,该免责事由成立,也可采纳。至于是否必须采纳,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本案中,吕某虽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其具有道路客运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而对取得道路客运运输从业驾驶员资格证,除了具备获取两证必要共同条件外,相关法规规定还要求驾驶员取得一年以上驾照和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这从确保安全驾驶而言,法规设置取得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条件高于取得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说明对客运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要求高于货运驾驶员,相应说客运驾驶员危险驾驶程度可能要小于货运驾驶员。况且正如吕某所说的,保险条款中"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未具体明确要求驾驶人需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件。这样即便其履行了免责告知义务,投保人也未必清楚认同。因此,安邦保险江西分公司仅因吕某没有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增加了事故风险、加重了其赔偿责任的免责意见和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应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因吕某的责任造成李松华、戈勇的经济损失。

(二)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而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驾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当视为具备保险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0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01民终10047号

(一)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关于案涉车辆川AH0800号车是否为营业货车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钟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货运,投保单及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均为营业货车,尽管四强公司辩称车辆系公司自用,并非用于营运,但现有证据并不能推翻行驶证及相关保险凭证上的记载。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而案涉驾驶员钟某并不不具备相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故本案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其次,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均加盖有四强公司的印章,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向四强公司提交了案涉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四强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四强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应予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商业险免赔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裁判要旨

涉案营业货车驾驶人未取得运输从业证,保险公司辩称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应当免赔,判断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是否免赔应考察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当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商业险应予免赔。

小 结

从以上四个案例可以看出,除第四个判决外,其余判决均持相同观点,即"保险合同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事故发生与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没有显著增加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人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事由"。而第四个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当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商业险应予免赔"。

那么,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否是驾驶货车的必备证件呢?关于上述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首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多年以来,货运界对于货运司机既要有车管所颁发的驾驶证又要有运管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早有怨言。因为,一方面,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申请条件和考试要求与驾驶证类似,司机获得准驾货运车辆的驾驶证已经能够证明其驾驶能力,运管所再进行一次资质审批,存在重复许可、多次认定问题。另一方面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都需要年审,货运司机需要到两个部门分别年审,且年审时间不同,从业资格证还存在年审收费高、周期短、耗时长等问题。为此,货运界一直在呼吁取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18年3月,人社部根据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将包括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在内的"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也就是说,当前最新的人社部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即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非驾驶大货车的必备证件。

其次,如前所述,具有道路客运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并不会加大对第三者造成的危险程度和事故风险,从而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而,具有道路客运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果可以免赔,一方面对驾驶员而言不公平,对受伤害的第三者而言也极为不利。因为,相较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驾驶员的个人赔偿能力明显更弱,因而,此种情形下,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请求不予以支持,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与此同时,这同时也可以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保险条款的制订,即保险公司如果要求从事货物运输的被保险人同时具有准驾驾照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载明,以免被保险人产生误解,而导致免责条款失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