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100問(二)

35、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存在的法律後果?

答:企業可能將面臨額外的大額經濟補償金等相關的法律責任。企業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不能在根本上解決疫情對企業造成的經濟衝擊。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稅收、社保篇

36、疫情期間企業還需要交社保嗎?

答: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當然,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國家明確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經社保部門審批以後,不會讓職工停止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的社保待遇,疫情解除補交時,不需要繳納滯納金。且,對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可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50%。

具體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第14項措施,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

37、此次疫情能否像2003年非典時期一樣,減、免企業的稅收呢?

答:根據相關政策可以享受減、免稅收政策。對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具體規定:

根據《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的規定,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第12項措施,完善稅收減免措施。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減稅降費各項政策。對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企業,可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38、企業為武漢疫情進行了捐贈,國家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答: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取得了公益性捐贈票據的基礎上,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 號)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9、個人也為武漢疫情進行了捐贈,能否像企業一樣減免稅收呢?

答:可以。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扣除比例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具體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股權篇

40、在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的,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如何處理合同的履行以規避各自的風險?

答: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應首先從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來看,雙方可以首先考慮能否與相對方通過協商的形式,通過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形式等來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若無法協商,作為股權轉讓方,應立即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確認自身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股權轉讓方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股權轉讓相關義務的,建議股權轉讓方及時向客戶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及此次疫情導致自身無法按時全面履行的情況進行告知,並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相關規定執行合同,並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等文件作為憑證。如果本次疫情影響,股權轉讓方已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建議股權轉讓方及時向對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情況及此次疫情導致自身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寫明,並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若無法協商,作為股權受讓方,也應立即排查自身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如若經與股權轉讓方協商溝通,因對方受到此次疫情影響已經無法滿足自身需求或因本次疫情影響股權受讓方無法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導致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建議股權受讓方及時向對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情況及此次疫情導致自身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寫明,並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41、股權轉讓關係中,本次疫情能否構成股權轉讓義務延期履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答:根據前文所述,本次疫情應該構成不可抗力,疫情發生後,政府相關部門採取了延遲春節假期、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導致股權轉讓方無法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業務,客觀上導致股權轉讓進度受影響,但是該延期不可歸則於股權轉讓方,因此,股權轉讓方可以就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期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2、股權轉讓關係中,本次疫情導致的股權轉讓進度延誤期間的財產損失由哪一方承擔?

答:這取決於《股權轉讓合同》中是否有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期履行產生的損失承擔主體進行約定,如果有相應的約定,按照約定承擔。如果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未進行上述具體約定,建議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各自損失的承擔方式。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3、股權轉讓關係中,雙方意圖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相關違約責任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本次疫情突如其來,任何人都無法事先預見,並且疫情的發生具有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滿足不可抗力的法定特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才屬於不可抗力。

其次,疫情的發生出現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且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事件。

再次,疫情爆發後,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各方應協商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各方帶來的損失。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後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最後,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的15日內向對方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相應證據。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4、本次疫情期間,公司自然人股東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如何處理?

答:因本次疫情,公司自然人股東因感染本次疫情病毒去世的,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即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規定處理。

具體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5、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本次疫情發生前,雙方已經產生爭議的,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的,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答:訴訟時效的中止,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無法及時行使權利,法律允許訴訟時效從阻礙事由發生之日停止計算,而在阻礙事由消滅後再繼續計算,其法律後果並非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而是暫時的中止計算。本次冠狀病毒疫情中,如果當事人因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離的人員,確實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且本次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的,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再計六個月。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6、疫情防控期內,股權轉讓法律關係中,本次疫情發生前,雙方已經產生爭議正在通過訴訟解決,上訴期滿怎麼辦?

答:上訴期屆滿時間在春節延長假期內的,可順延至假期結束第一個工作日。春節假期結束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七、知識產權篇

47、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專利申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業務?

答:疫情防控期間為避免人員聚集,可以通過互聯網辦理相關業務:

(1)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申請、續展申請、轉讓申請等24項商標申請可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辦理( http://sbj.cnipa.gov.cn/wssq/)

(2)專利申請業務可通過中國專利電子申請網辦理 ( http://cponline.cnipa.gov.cn)

(3)辦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業務可通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電子申請平臺( http://vlsi.cnipa.gov.cn)

48、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及時辦理專利、商標業務而導致相關權利喪失的怎麼辦?能否進行補正?

答:當事人可以待疫情障礙消失後2個月內請求相關部門恢復權利。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及應須辦理的相應手續。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一、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 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49、受疫情影響,哪些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如何主張期限中止?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問題一: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迴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迴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複審、不予註冊複審、無效宣告複審、撤銷複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之日。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

問題二:基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同時存在上述時間的,適用對其最有利的時間作為權利行使障礙產生和消除之日。

問題三:當事人主張期限中止應在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一併提交適用期限中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 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辦理商標業務期限相關問題解答》針對多件同類業務申請以相同事由主張期限中止的,可以 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50、當前疫情是否構成防止商標被“撤三”的正當理由?

答:具有作為商標被“撤三”正當理由的可能性。商標法上的不可抗力與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認定並無區別,因此因疫情爆發而導致政府政策限制等因素也可能會構成商標被”撤三“的正當理由,商標法之所以規定“撤三”制度,目的在於使商標資源不被浪費,物盡其用,可以清理掉閒置商標。在具體實踐上,商標權利人除了收集疫情指揮部等相關防疫通告禁令外,建議準備涉及的商標使用合同等證明材料,也可以作為商標被“撤三”的有效抗辯事由。

具體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有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原因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參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非典疫情可以被定性為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國人大法工委、上海、高院表示, 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51、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可請求恢復權利的類型有哪些?

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條(優先權期限)、第四十二條(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第六十八條(侵權訴訟期限)規定的期限外,當事人因延誤相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按規定請求恢復權利。

具體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52、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該怎麼辦理?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

(1)填寫恢復權利請求書

對於專利相關權利的恢復,應在其“請求恢復權利的理由”一項勾選“不可抗拒的事由”,並說明理由;對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權利的恢復,應在其“請求恢復權利的理由及證明”一項寫明“不可抗拒的事由”,並說明理由。理由可以是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等。

(2)準備相應的證明材料

(3)辦理相關手續

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和證明材料,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無需交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三條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53、與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的權利恢復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答:證明材料可以是 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發佈的公告等,或者 當事人因疫情被隔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證明。

在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並導致其權利喪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具體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第三條:基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證明材料可以是 當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發佈的公告等,或者 當事人因疫情被隔離、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證明。

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申請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復權利請求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恢復權利請求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該證明材料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可以僅在恢復權利請求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的備案編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事項的補充說明》: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紛紛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出臺限制人員聚集、暫停營業和延遲復工等防護措施。為方便當事人辦理相關恢復權利手續,在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並導致其權利喪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54、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超出相關期限的,可否請求延長期限?

答:可以請求延長期限。

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支持復工復產的十條措施,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受疫情影響超出相關期限的,依法給予期限中止、順延,以及請求恢復權利等便利化救濟政策措施。”

但請注意,商標方面,由於該規定與商標局通知中將“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排除在期限中止證明材料之外相矛盾,建議相關機構致電商標局進行具體溝通。

具體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第四條第六款 對復工復產企業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因受疫情影響超出相關期限的,依法給予期限中止、順延,以及請求恢復權利等便利化救濟政策措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 四、各地復工時間不同,因此而延誤的期限怎麼處理?鑑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當事人所在地政府發佈的復工日晚於國務院2020年春節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關權利期限屆滿而導致權利喪失,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為減輕當事人負擔,對於當地政府公開發布延遲復工通知的,當事人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55、疫情防控期間,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補正期限能否順延?

答:能。

關於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問題,一般是因為先前提交的材料存在錯誤,可能會導致最後頒發的證書上的編碼以及相關的時間期限存在問題。有的時候軟件著作權登記證頒發下來了以後還要對有些材料進行補正,補正過程中,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具體規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56、法院疫情期間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指導意見有哪些?

答:(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商品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依法快速審理涉疫情防控相關藥品知識產權糾紛,加大對新藥產品專利或製造方法專利的保護力度,嚴厲制裁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的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隔離服等防護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藥品等的違法行為,切實發揮好相關企業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積極作用。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

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防控知識產權案件。切實貫徹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有效運用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對於 防疫物資生產或銷售、技術轉讓與許可、疾病治療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產權糾紛, 應當依法、優先、快速審理。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行為,如果責令停止侵權將影響防疫工作的,儘可能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協議,必要時可以在 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判決停止侵權,改用承擔支付合理費用等其他責任方式。慎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如屬於急需防疫物資的,原則上不採取停止生產、銷售等強制措施。

(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知識產權案件。加大對涉疫情有關的檢測技術、藥品、器材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及時採取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臨時措施,快審快結。對涉疫情防控的藥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為,以及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商業秘密行為的案件,堅決依法從重懲處侵權方。對源頭侵權、重複侵權、惡意侵權和規模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對涉疫情防控藥品、器材等商品採取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壟斷行為,依法採取司法手段,堅決予以打擊。

(4)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指引》第31條 與疫情防控有關的知識產權在疫情期間許可期限屆滿,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許可人繼續使用權利人的專利權、商標權生產疫情防控物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生產的行為保全申請,因其生產的物品為社會大眾所急需,直接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對權利人的行為保全申請 可暫緩審查。

(5)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依法妥善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妥善審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取得知識產權所引發的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加大對智力成果創造者的保護力度。 妥善處理涉知識產權的開發、轉讓、許可、特許經營等合同履行中因受疫情影響產生的各類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對因假冒偽劣防疫用品而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要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惡意侵權人的處罰力度。

八、仲裁訴訟篇

57、因疫情耽誤提起勞動仲裁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疫情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58、因疫情耽誤提起訴訟或者或者申請執行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起訴和執行的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的,訴訟時效中止,可以自疫情消除後的六個月內行使請求權。

具體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59、因疫情耽誤補充訴訟材料、交納訴訟費、答辯、舉證、調取證據、開庭以及履行生效判決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進行補充訴訟材料、交納訴訟費、答辯、舉證、調取證據、開庭以及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自疫情消除後的十日內向法院申請順延。

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60、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保全申請人無法在保全期限屆滿前續封的,如何處理?

答:對此,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債權人遭遇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其無法在保全期限內完成續封的,債權人可以民訴法第83條為據申請法院順延保全期限,並申請續封;債權人的程序利益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護。但是,債權人因遲於續封而喪失的保全順位利益,因涉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證。簡而言之,即:續封續得上,但不保證順位利益。

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期間耽誤和順延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篇


一、疫情防控篇

6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2、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妨害疫情防控措施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已經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為充分體現依法防控的要求,

兩高”、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出臺後,對於此類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衛生,實際上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法條競合關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優先適用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例如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拒絕執行地方應急指揮部和地方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發佈的居家隔離14天通告造成疫情擴散,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情形,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63、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這裡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注意:“兩高”、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等。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於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如果屬於“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同時應準確把握公務行為的範圍,對於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採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對於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被要求檢測、隔離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後果,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5、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行為人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罰;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後又自行刪除的,被刪除前被廣泛傳播,危害很大,依照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6、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67、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8、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69、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0、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具體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復工、復產篇

7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如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種類口罩、酒精等物品,則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械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2、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73、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條件。根據2003年“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難以認定的,如果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4、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包括:(1)擾亂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統籌秩序,影響聯防聯控部署;(2)製造或加劇恐慌性需求,破壞社會秩序;(3)推高防護成本,導致不特定人群特別是低收入群體防護不足等。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於一般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5、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河北省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相關內容如下:第一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第二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六萬元不滿七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6、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具體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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