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认知误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48岁,2009年8月15日张某某到某单位的食堂从事餐饮工作,该单位与张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工作后,单位每月支付张某某1000.00元,张某某的工作内容是自行购买和加工食堂食材,在职工就餐、单位接待就餐时自行收取相应就餐费用,单位不对张某某经营活动进行管理。2019年11月28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张某某终止食堂事务。

事后,张某某以单位无故解聘为由,向仲裁庭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000.00元。


揭秘认知误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对本案我们有两点意见:

一、单位和张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并没有如约履行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却没有履行,所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二、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张某某于2009年8月15日到单位食堂从事餐饮工作,单位每月支付给张某某1000.00元,张某某自行购买食堂食材,在职工就餐、单位接待就餐时自行收取相应就餐费用。再结合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

张某某不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属于自主经营。所以,单位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意见,我们认为,该单位和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揭秘认知误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启示与思考

现阶段,政府及直属部门、乡政府都成立有食堂,食堂的成立不但减少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开支,也方便单位的接待,节约单位开支成本。

但是,如果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加以了解,混淆劳动关系和其他关系的界限,就会给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

现实中,有的单位采取将食堂承包出去的模式,而有的单位采取自主经营模式,在解决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对于承包出去的食堂,单位要签订好承包合同,规范好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自己经营的食堂,单位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在承包合同中含有劳动关系的内容,容易导致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给单位带来经济负担;在劳动合同中含承包内容,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赔偿的产生。这两种常见的不规范行为,都是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极力避免的错误。

笔者认为,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仅保护用人单位,也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之间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劳动者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劳动者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的需求,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对于该案中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履行,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劳动者保留有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的权利,由于该诉讼是另一个案件的范畴,本文在此不再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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