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認知誤區: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張某某,女,48歲,2009年8月15日張某某到某單位的食堂從事餐飲工作,該單位與張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參加工作後,單位每月支付張某某1000.00元,張某某的工作內容是自行購買和加工食堂食材,在職工就餐、單位接待就餐時自行收取相應就餐費用,單位不對張某某經營活動進行管理。2019年11月28日,單位領導口頭通知張某某終止食堂事務。

事後,張某某以單位無故解聘為由,向仲裁庭請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20000.00元。


揭秘認知誤區: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係

處理結果

駁回張某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對本案我們有兩點意見:

一、單位和張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實際履行中,雙方並沒有如約履行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由於雙方勞動合同簽訂卻沒有履行,所以雙方沒有勞動合同關係。

二、根據雙方關係的實際履行情況,張某某於2009年8月15日到單位食堂從事餐飲工作,單位每月支付給張某某1000.00元,張某某自行購買食堂食材,在職工就餐、單位接待就餐時自行收取相應就餐費用。再結合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第一條之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本案中,

張某某不受單位的勞動管理,屬於自主經營。所以,單位與張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上述意見,我們認為,該單位和張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張某某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揭秘認知誤區: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係

啟示與思考

現階段,政府及直屬部門、鄉政府都成立有食堂,食堂的成立不但減少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活開支,也方便單位的接待,節約單位開支成本。

但是,如果對食堂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不加以瞭解,混淆勞動關係和其他關係的界限,就會給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

現實中,有的單位採取將食堂承包出去的模式,而有的單位採取自主經營模式,在解決好食堂工作人員的前提下,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對於承包出去的食堂,單位要簽訂好承包合同,規範好各自的權利義務;對於自己經營的食堂,單位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在承包合同中含有勞動關係的內容,容易導致將雙方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給單位帶來經濟負擔;在勞動合同中含承包內容,也會給單位帶來經濟賠償的產生。這兩種常見的不規範行為,都是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極力避免的錯誤。

筆者認為,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不僅保護用人單位,也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是單位與職工之間和諧勞動關係建立的基礎,勞動者雙方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勞動者的需要,也是用人單位的需求,雙方都應該認真履行,對於該案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履行,導致勞動者受到損失,勞動者保留有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的權利,由於該訴訟是另一個案件的範疇,本文在此不再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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