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殺嫂不是死罪?看看《宋刑統》,原來被騙了近千年

在讀小說《水滸傳》“武松殺嫂”故事時,最解氣的是武松手刃潘金蓮,最精彩的是獅子樓鬥殺西門慶,最讓人稱快的是拉皮條的王婆被凌遲,最讓人鬆一口氣的是武松連傷兩條人命沒有問斬,只是流放兩千裡,刺配孟州。小說中宋江殺惜、楊志殺牛二……都沒有判死刑,給讀者感覺宋朝刑律很寬鬆,只要能講出動刀子的“道理”,殺人無罪。其實大家被誤導了,宋朝對通姦罪判的很輕,但殺人一定要償命。為什麼施耐庵要這麼寫呢?

武松殺嫂不是死罪?看看《宋刑統》,原來被騙了近千年

宋朝通姦罪打十幾板子了事

根據《宋刑統》,“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姦的男女將被判處一年半的徒刑;如果女方有丈夫,則增加半年刑期。

但實際執行中,還要更輕一些。因為宋朝刑律中增加了“折杖法”,除了死刑之外,流放、徒刑都可以折成遭受皮肉短痛的打板子,想長時間受罪,還是短時間忍受痛苦,犯人可以選擇。

如果毒殺武大郞的事沒有人證物證的話,西門慶與潘金蓮只能算是男女婚內通姦,二人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到二年。不想坐牢,可根據“折杖法”的規定,將徒刑改為打板子,律條規定“折脊杖十七”,在脊背上打十七板子就可釋放了。當然這十七板子也會有危險,因為人體的很多穴位集中在背部,或者板子打傷脊柱,輕則癱瘓,重則就要了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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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板子會不會將柔弱的潘金蓮打死呢?宋代的刑法很仁義,法律嚴格規定了板子的規格:“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兩……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刑具只有一米多長,七釐米寬,三釐米厚,總重現不足一斤,有能在上面加其他加重懲罰度的附件。而且要求衙役在行刑過程中不能停下來,必須一口氣打完。因此,如果不出意外,打十幾板子只是皮肉之苦,養上十天半月就沒事了,到西門慶的生藥鋪子裡抓兩副消炎解腫的中藥,好的更快。如果西門大官人花上幾十兩銀子,估計衙役打板子時做做樣子就過去了。法律對姦夫淫婦懲罰過輕,這也是武松為什麼要冒死殺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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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殺人是死刑

宋朝的法律很多條款是依照《唐律疏議》制定的,其中《鬥訟律》規定:

諸鬥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諸誤殺人者,減鬥殺一等;諸以力共戲殺人者,減鬥殺二等……

武松殺人屬於“以刃及故殺人”,按時法律規定是斬刑,不可能只判處流放2000裡,為什麼小說中卻判的如此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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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庵將元、明法律運用到宋朝

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他在寫《水滸傳》時沒有參照《宋刑統》量刑,而是參照了元朝的《大元通制》和明朝的《大明律》,這兩個朝代的律法較宋朝嚴苛了很多。我們來看看《元史·刑法志》記載:

“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不坐。若於奸所殺其姦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姦夫獲免者,杖一百七,徒三年。”

《大明律》的規定:“凡妻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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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兩朝的律條中都明確規定,丈夫捉姦在床,當場殺死姦夫淫婦無罪;如果通姦的一方沒有被當場殺死,官府捉到後將打一百七十板,判有期徒刑三年;姦婦若沒有被當場殺死,或嫁或賣丈夫可以隨意處置。

也就是說,如果潘金蓮和西門慶通姦一事晚幾十年發生在元朝或明朝的話,面臨的將是重刑,要挨比宋朝多10倍的板子,估計這頓板子後,只剩下著條命,還得服比宋朝多一倍的刑期。

武松則恰恰相反,雖然不是捉姦在床,也不是潘金蓮的丈夫,但武大郎已經被害死,弟弟替哥哥殺姦夫淫婦不會被重判,還有可能無罪釋放。

施耐庵寫《水滸傳》時,宋朝滅亡僅80年左右,施耐庵應該知道宋朝並沒有像元、明一樣的嚴重苛的法律,為何他要如此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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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大宋還是為贏得讀者?

從元史可以看出,元朝寫史書的人戴著有色眼鏡看宋朝歷史,很多記載將宋朝朝廷寫的皇帝無能,官員腐敗,百姓生活暗無天日,有故意黑宋朝的嫌疑。施耐庵生活在元末明初,是不是被元朝的史書或風氣帶偏了呢?當然,在宋朝中後期,確實也存在皇帝貪圖享樂加之軟弱無能,一些擅長阿諛諂媚的奸臣把持朝政,權臣的親友家眷飛揚跋扈,貪官汙吏橫行地方,從而導致司法腐敗,在執行過程中刑律形同虛設,官員判決不是以法律為依據,而是要看犯人的背景,憑個人好惡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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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武松一案時,知縣並沒有翻閱《宋刑統》,而是與手下人商量:“念武松那廝,是個有義的漢子,把這人們的招供從新做過。”於是在案卷中把武松殺人的情節改成了:“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武松與縣官並無深厚的交情,縣官僅憑一個“武松講義氣”好的印象,便利用職權改動案卷的行為,將“故殺”更改成了“鬥殺”,量刑標準大大減輕。窺斑見豹,充分暴露出宋朝地方有律不行,按主觀喜好辦案,辦人情案。如果朝廷有人施加壓力,或犯人花大把銀子,黑白顛倒事情很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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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滸傳》是文學作品,是演義,一般都會迎合讀者口味,為了讓深受統治階級壓迫的老百姓讀得痛快淋漓,釋放壓抑的心情,從心理上得到滿足,就需要順應百姓心理,抨擊時弊,但又要面對當朝統治者的高壓政策,於是作者只能借古諷今,把當朝的事用舊朝的故事講出來,藉以隱喻政府的腐敗。

理想主義也是小說寫作的重要手法,為了迎合讀者,作者都會演繹故事,用民間的道德觀來寫古代的事,超脫與法律之外,這種用道德綁架法律的演繹手法,在滿足讀者心理需求的同時,也導致“捉姦捉雙”“捉姦在床”可以動私刑,殺之無罪的錯誤觀點在民間廣為流傳,至今這種思想仍然殘留民間,極大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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