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担任会计被指贪污500元,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在等待了40年零5个月后,2020年3月10日,71岁的江西省莲花县老人刘志发终于拿到了法院的“无罪”裁定。老人激动地说,这是他这辈子最高兴的一天。

40年前担任会计被指贪污500元,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办公室失窃500余元 会计一审被判3年

刘志发老人生于1949年12月,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神泉乡人,初中毕业。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当地政府派刘志发下乡锻炼,1970年,刘志发被调到莲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革委办,现莲花县委办)担任会计,从此成为一名正式干部。

进入莲花县革委办后,青春年少的刘志发意气风发,工作如鱼得水,深得领导、同事喜欢。谁也没有想到,他的命运会因一桩偷盗案彻底逆转。1974年12月11日上午,刘志发上班后发现办公桌被撬,抽屉539.16元公款被盗,他和同事当即报警。“民警到现场调查时,我曾提出提取抽屉及钱箱上的指纹,但民警没有采纳。”提起当年民警的办案经过,刘志发至今仍遗憾不已。刘志发介绍,他的案子发生前,莲花县还发生过两起类似的失窃案,一起是革委会车队的胡会计办公桌被撬,失窃900余元,一起是革委办不远处的教委办失窃,损失1200余元。

1975年4月12日,刘志发因涉嫌“伪造现场、贪污公款”被刑拘,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由于刘志发一直坚持案件不是他做的,案件拖到1978年1月3日才宣判:莲花县人民法院以贪污公款罪判决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

上诉后发回重审

等了40年一直无结果

一审宣判后,刘志发提出上诉。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管辖权有变化)依法裁定:原判决证据不足,撤销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更审(即重审)。没想到,等候重审的刘志发一等就是41年。

刘志发介绍,吉安中院的二审裁定下发后,他已刑满释放。因为该案,他失去了工作,不得不靠打工维持生计。为了讨回清白,刘志发多次到莲花县人民法院、吉安市中院、江西省高院、江西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反映,询问、催促重审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

“经过多次反映,莲花县法院最终答应重审此案,但由于莲花县公安局和莲花县检察院不愿介入,案件一直停滞不前。” 2019年10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刘志发道出了案件的症结所在:莲花县检察院以原公诉人是公安机关为由,不愿参与诉讼,而原公诉机关莲花县公安局则称公安机关现在没有公诉职能,案子就这样又拖了起来。

刘志发称,40年来,他从青年变成了古稀老人。为了讨回清白,他把所有时间、精力和财力都投入到反映问题上了。为此,孩子没有抚养教育好,妻子也与他离了婚……“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在有生之年能等来法院的公正判决或裁定。”

媒体报道

江西司法部门加快办案步伐

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40年未审的非常罕见。两位律师表示,一审法院的审限一般就三个月,上级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其余就要最高法院批准了。

2019年10月20日,华商报在今日头条率先报道了刘志发老人苦等重审一直无果的消息。此后,北京青年报、财新网等媒体也纷纷跟进,刘志发老人的遭遇很快引发广泛关注,也受到江西省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刘志发老人介绍,2019年年底以来,办案机关明显加快了办案步伐。

2020年3月2日下午,刘志发告诉华商报记者,当天下午,莲花县法院、检察院先后通知他,他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已正式受理,很快会有进展。当天,他收到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份文件。虽然案件取得重大进展,但刘志发老人表示,等有了正式结果再第一时间通知记者。

检察院撤诉 法院裁定准许

2020年3月10日下午,刘志发老人第一时间向记者发来喜讯:他的案子有结果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为由撤诉,3月10日,莲花县法院向他下发了刑事裁定书:准许莲花县检察院撤诉。“等了41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这是我一辈子最高兴的一天。”

在莲花县人民法院3月10日下发的刑事裁定书上,华记者看到以下文字:原起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以(75)莲公诉字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发犯贪污罪,于1975年11月28日向本院(莲花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本院于1978年1月3日作出(75)莲法刑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发有期徒刑三年。刘志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10月3日作出(78)刑上字第6号裁定,以原审认定系被告人刘志发作案的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即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通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在审理过程中,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所为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志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志发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志发老人的辩护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华商报记者,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所为为由,撤回起诉”,莲花县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这意味着法院、检察院从法律上还了刘志发老人清白,他对这份裁定表示满意,下一步,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40年前担任会计被指贪污500元,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40年前担任会计被指贪污500元,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对话刘志发:

等了40年,终于等到无罪这一天,一周内申请国家赔偿3月10日晚,华商报记者再次与刘志发对话。

华商报:您是什么时候拿到法院刑事裁定书的?

刘志发:3月10日上午10时许,莲花县法院工作人员通知我下午两点到法院去一趟,具体做什么,当时也没说。我想肯定与我的案子有关,下午一点四十多就赶到法院了。到法院后,院长让主审庭长拿过来刑事裁定书,让我签字。同时告诉我,莲花县检察院以案子不是我做的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法院准许了。我当时很激动,认认真真看完裁定书,就签字了。

华商报:拿到裁定书时,有没有预想到是这个结果?

刘志发:预想到了,我的案子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很关注,王飞律师、任星辉律师对我提供了很大帮助,莲花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很积极,所有这些最终促成了今天的结果。

华商报:拿到裁定书后,您很激动吧。

刘志发:是的,直到现在,我仍然很激动,今天是我这辈子最高兴的一天。谢谢你们(媒体)的帮助,没有你们,我不会有这一天。(抽泣)

华商报:您对这个裁定结果满意吗?

刘志发:我对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因为它已经宣告了我无罪,对不对,我等了40年,终于等到了无罪这一天。

华商报:3月2日,您的案子就有了实质进展,当时您比较谨慎,一再嘱咐我先不要报道。

刘志发:我的案子之所以拖了很多年,与历史因素有很大关系,正因为如此,存在的变数就很大,所以正式结果出来前,还是谨慎一些好。

华商报:您的家人、朋友都为您高兴吧。

刘志发:他们都替我高兴,很多人第一时间打来电话向我表示祝贺。(先是开心地笑,之后抽泣)

华商报:下一步,您有什么打算?

刘志发:莲花县法院院长说,案子结了,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希望我在一周内拿出申请,法院会尽快帮我处理。

华商报:申请内容、赔偿数额想好了吗?

刘志发:申请内容、赔偿数额我会按法律规定、程序去做,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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