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企业复工复产!曲靖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缓、延”,群众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掌上曲靖讯(曲靖日报记者 滕仕矿 通讯员 李继芳)3月13日,曲靖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曲靖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缓、延”,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5个月,可再缓缴6个月,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同时确保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不变。

援助企业复工复产!曲靖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缓、延”,群众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通知》提出,自2020年2月起,在曲靖市统筹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对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享受(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职工的医保保障水平仍然保持不变。经初步测算,我市通过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可为企业减负23903.31万元。

部分企业经减征后,短期内缴医保费仍然有困难的,实施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仍有困难的参保企业,向各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医保费申请和资产负债表,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在企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除不划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外,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如果缓缴期满后未进行补缴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暂时不方便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2020年度曲靖市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由原来的2月底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参保费的城乡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缴纳保费前产生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先行垫付,缴纳保费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只要在6月25日前缴纳费用,都可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随后,曲靖市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费减征及缓缴工作。加强对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料转接、问题处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切实为参保单位提供“网上办”“传真办”“掌上办”“电话办”等“不见面办”的非接触式办理方式,方便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参保群众权益不受影响,确保这项援企稳岗措施落实落地,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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