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74969"BACK TO BASICS"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

關於第6774969號第11類"BACK TO BASICS"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

商標撤三字[2019]第W050347號

彭龍:

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

彭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託亞佳智產(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於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請撤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第6774969號第11類"BACK TO BASICS"商標在“電燈”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經審查,我局予以受理,並通知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7日至2018年11月06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

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內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6774969號第11類"BACK TO BASICS”商標的證據材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第6774969號第11類"BACK TO BASICS”商標,原第6774969號《商標註冊證》作廢,並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阿士都匯兆有限公司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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