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の怒:上班遲到被公司罰款500元,合法嗎?


打工仔の怒:上班遲到被公司罰款500元,合法嗎?

公司罰款合法嗎?這是我們公眾號後臺經常被粉絲問到的問題。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也經常會接到普通勞動者和中小企業經營者的此類諮詢。可見,公司是否有權罰款,是勞資關係中的一個常見問題。帶著打工仔的憤怒和老闆們的迷惑,今天我們就來把這個問題理一理。

首先,我們直接明確一下:公司是無權對員工罰款的。

很多企業經營者非常迷惑:罰款這個事情是我們很多企業歷來的做法,難道一直都是違法的嗎?對於這個疑問,我們也進行了考古。1982年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確實曾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第16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但是,該條例只是特定時代的產物,而且也只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該條例已於2008年被廢止,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並沒有賦予企業罰款的權力。並且,我國《行政處罰法》也規定,處罰是由具備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因此用人單位無權罰款。

具體到我們廣東地區,2019年修正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就直接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公司擅自罰款,會有什麼風險?

如前所述,公司擅自對員工罰款是違法的。如果公司執意這麼做,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呢?

罰款,說到底是一種剋扣工資的行為。除了以上《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外,罰款還可能面臨員工追究的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一旦剋扣工資被認定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則員工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46條之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所以說,如果公司不注意法律風險,擅自進行罰款,可能得不償失。

第三,科學管理,公司該怎麼做?

1、用彈性的績效獎取代粗暴的罰款。在“員工手冊”中詳細規定各個崗位的績效考核標準,該“員工手冊”最好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

2、如果覺得績效考核太麻煩,最少也得通過“員工手冊”或者“勞動合同”詳細約定扣款的條件和數額(風險大,不推薦)。例如,《中山市中級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2011)認為:“用人單位為維護其正常經營管理,監督員工嚴格、準確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或者以雙方通過合意方式在勞動合同中的明確約定作為依據,對勞動者予以“罰款”的,應合理支持,但不宜在裁判中直接載明支持用人單位“罰款”,應當表述其為一種扣款形式的經濟管理手段”,“對企業的經濟懲罰措施超過勞動者月標準工資百分之十的,不予支持”。

疫情之下,企業和員工的日子都不好過。員工維權意識增強的同時,企業也應當加強科學、合法、有效的管理。企業和員工之間不是對立衝突的關係,而是互相尊重互相成就的關係,畢竟勞資關係和諧了,大家好就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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