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整治物业诸多乱象,让业主安居乐业?

金顶旭日


只要物业公司存的一天,业主就不可能安居乐业,这对矛盾是无法调和的,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是个唯利是图的经济组织,发财是老板的唯一追求。


山大


我们的物业 简直就是之前的村霸 真是走了一波又来一波,服务差就别说了,各种前立名目要钱涨价,业主们又惹不起,我发现普通老百姓谁都舍不起,只能干吃窝囊亏。


笑笑生o


整治物业诸多乱象必须业主、物业服务、社区街道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整治!

我国在改革开放伊始的头几年,社会发展可以用迅猛来形容!给人们带来很多新鲜事物,新事物也附带各种各样新问题,社会矛盾接踵而至。尽管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和制定修订各种新法新规,可还是跟不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变化带来的诸多问题。诟病最多的物业管理方面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也不能全责怪于国家管理不到位,而是在物业管理这块,与之对应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不及制定。

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社会需求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生活质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这恰恰体现在问题出现最多的物业服务管理这块。


我国的物业管理还是改革开放后才从香港引进。

1981年深圳第一家物业公司成立;

1994年出台《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算是国家层面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2003年才正式颁布《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正式法律条例;

2007年第一次修订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同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而在英国和美国,一百多年前就开始有专门的物业管理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协会。我国在这方面起步实在太晚,到现在也就30多年左右,前20几年物业市场化程度低,发展过程中出现相当多混乱现象。很长一段时间物业管理没有系统化正规化,管理公司也参差不齐好坏皆有,侵权、维权之间的矛盾不断,投诉率居高不下,问题越积月累至今如沉痼一时难清。

因此,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主要是有一定的客观历史原因。也更加体现了当今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不断追求。最近几年,国家渐渐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力度,制定和完善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不过在整理规划物业这方面相对其他民生方面慢一步。

比如我们现在要办工商执照一天跑一个地方就全部办完,过去办个营业执照要到处审批盖章,几天才办下来,甚至还要求人;还有全国施行异地办理身份证措施;乘机坐火车高铁没身份证,可以当天在机场、车站办理一张临时身份证明;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去年取消农村户口,城乡统一为居民户口,消除城乡差别等等这些有利民生的举措。我们那时候当兵每月津贴10元,退伍费260元。老一辈更不用说,比我们还艰苦。可现在新兵每月780元,第二年800多,两年义务兵期间的社保全部由国家负责,复原退伍后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不同补助,基本都有几万元不等。


关于物业管理,近几年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条列就有:

1、2007年,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2008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4、2009年12月,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规则》规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中: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 131号)同时废止。


5、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通知强调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性质。最初,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像业主们的领导一样,保安象物业公司保镖,业主们好像住的是物业公司的房子,有时候还得看物业公司的脸色!

现在国家就从思想观念、服务理念上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规范。物业管理属于服务性质而非“管理”,所谓“管理”,是在全体业主授权下替业主们管理。从根本上纠正过去物业管理公司错误的经营意识。


6、2018年10月25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网上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方面、住房公积金方面、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定额方面、城市建设方面等存在的101种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中:

15.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8.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19.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2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5.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还有很多相关规定,在此先列举以上这些。可以看到,最近这十年国家对规范治理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每个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物业管理条列。

2017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其中:

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

(五)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下图是前天(20号)一位网友关于物业管理问题向总理留言并选登在中国政府网。由此可知,国家正在多方举措,不断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逐渐将这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条例细化使之更臻完善。


怎样才能使小区生活环境良好和谐,四个方面来共同努力:

一、作为我们业主方,首先要正确认识、理解和了解有关物业管理这方面政策和法律依据。广大业主要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共同面对问题。即使是某一个业主,或者几个业主被物业侵权,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要及时主动的帮助被侵权的业主维护合法利益,不能善小而不为。那怕个别业主被侵权,实际是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如果这样,整个物业管理必须的正常、良好次序就总不能提高,居住环境、生活质量就差强人意。

业主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首先必须依据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同时,广大业主也要积极维护社区住宅的正常次序,遵守公共道德,遵守社区物业规定。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可以通过社区街道办,或者向物业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当地房产局)投诉,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

二、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建设,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行业规定,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尊重全体业主,出现问题不能逃避,及时和业主沟通协商解决,不能将问题激化。

三、作为一线基层组织,“物业法”、“物权法”以及国家有关通知规定,社区街道办必须经常对所辖社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真正成为物业和业主双方的主心骨。及时解决双方矛盾,公正公平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社区环境。

四、各地区房产局作为物业公司的上一级政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和制定物业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有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来约束物业公司,那么,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不会产生矛盾,物业公司按行业标准服务管理也就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同时,政府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对待业主投诉,及时受理并解决业主诉求,


总之,真正要解决物业服务中出现的诸多乱象,营造一个安静美好的社区生活环境,物业服务行业必须标准化规范;业主必须自律;社区基层组织必须有责任担当;政府部门必须提高重视加强管理。从以上四个方面共同努力!


血色黄昏的黄昏


小区业主希望 把家园搞好,党和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更想给群众创造美好,安宁的家园。现在的物业大部分是原房产组织成立的所谓物业,由房产商的亲朋好友,关系人员组成,都成了大小头头,不干活,人浮于事,雇了少数老弱人员充数,,没有什么服务,只有乱收费,霸占业主公共收益,帐目不清混水捞錢,典型的吸血鬼,他们最不希望小区规范,社区统一管理小区,更有利于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各个小区不干活的吸血鬼最少一个连,节省大量资金把小区工作搞好。


平平淡淡Pingping


物业公司背后的既得利益者成分复杂……!物业公司的雇佣充当爪牙……,将四只爪子强行伸进业主的钱袋,为了吸血、吸骨髓……想尽歪招……1、不签物业合同,就不给你新房钥匙。2、当业主发现收费超高,服务较差,不愿履行被强迫的合同,物业就断水、断电、不让进小区、或电梯卡不给你升级,无法乘电梯……恶劣行径不胜枚举,河北省邯郸市华浩活力城小区的物业就这样!牛逼!谁敢管?谁又会去管???


大学士林


不知道说什么 当初是怎么指定的物业服务 物价局又是怎么定价的物业收费标准

我看了头条很多关于物业费问题 归根结底我总结的是 收取的物业费跟物业服务不平衡 普遍觉得物业服务标准低 没有预期的好

业主也没有途径可以申诉 不交物业费 还要收5%滞纳金 没有一个天秤是偏向业主的 明明是业主花钱雇的物业 搞的像 业主花钱请人来管自己一样

希望可以尽快完善物业费的定价标准 完善物业法 对物业进行凭星等级 不定期 检查 回访业主

物业费收取按 凭星等级收取


于双32


社会上的各部门的物业,也是各负其职,责任很重。

马路上看车的物业,不仅责任重,还是城市的名片,可不是骗子的骗,是名片,从仪表,说话,态度,待人收费都讲究礼仪。

从事物业不是光收费,是业主的好管家,从卫生,绿化,車辆,门卫,日常维护,生活方方面面,都是责任在先。物业的从业人员要求是很高的,没有社会责任心的人是干不好的,也不可能胜任的,也干不长久的……。

那就看职能部门,从上到下如何撑控,从招聘到上岗,从仪表到作风,从文化程度到责任心的考评,都应有一系列的指标才行。不能随便召一个,随便補一个缺,决对不行。上级要抓住这物业组织,要有条件,有考核,有业主评价,有退出机制,有惩罚机制,有奖励机制,从仪表,态度,待人的修养都得有要求,因為物业是城市名片,业主的好管家,也是全社区的知心人,物业和业主要亲如一家,大家共同尊守小区的规章制度,建没一个文明的,干净整洁的,花香鸟语大花园的小区。这樣大家齐努力,各负其责,尊敬物业,团结一致,共守法则,享受建康幸福的生活。


南运河畔1


现在刷屏的就是物业!物业!

     其实,把"业委会"依法变成市场经济

的一个重要行业,一个专业的,一个高尚的,社会最基础,居民小区最需要的,为国家社会维稳,免去全社会公民后患之忧的全社会都重视的新型行业。

       叫做“业主委员会”或简称“业主办”,就像中纪委驻厂办一样,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驻小区物业。

         主管及业务指导:上级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处(科),工资来源本小区物业费“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影响业主利益,由主管部门公开聘任35岁以下政治,品德,事业心强的适龄人员,本(物业)专业的学法的,管理的等本科以上优先,有经验优先,同等条件本小区人员优先。

        工资待遇要超过同等服务业。根据小区规模,缴费总额制定人员编制和工资待遇。一定要高工薪,实行底薪加效益的工资。如500户小区1至2人,底薪月一千,年底考核业主满意加二万。5百至1千5百户  3至5人,底薪2千,年底考核满意加五万,以上以此类推。

         现在最重要的关键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只重视“物业”,“物权”法规等,根本没有重视监管执行这一法规的机构和人,这么重要的事,让一群大爷大妈去办,去监督执法,其实就是一种应酬,而且是学雷锋“没有经济待遇”,这在经济社会的今天可能做好工作吗?最有权的"业主的权益代表人业委会",一般每栋楼一个楼长,集中7至11人就是业委会,大家邻居间不了解不认识,只是走形式給那张纸(选票)签字,德高望重不干,年轻有班上不干,身体弱不干等等,不可能选出好的业委会,不能真心(也没水平)给业主“无偿”学雷锋做好工作。

        结论,政府重视全社会居民的幸福指数,就应该制定政策给居民小区业主一个最好的监管物业的机构,“物委办”。


用户3164501542


物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只有取缔物业,回归政府管理的街道才可以给百姓一个安定整洁的环境!


逍遥游放手


凡是服务行业,都不会做到让顾客100/100的满意,或多或少都有瑕疵。比如本想去高档餐厅嗨一顿,饭后一算账,价格惊人,这就出现了吃菜时挺满意,出钱时就反味。小区也如此,当你漫步在干净整洁的人行道上,尽情的吮吸着满园的花香,令人心情舒畅的空气时,不会有人去想那是保洁和园丁的汗水凝聚出来的芬芳。当你看到小区内的车辆一排排整齐的停放着,进出那么通畅时,不会有人会去想那是保安费了多少口舌的结果。当小区出现火情时,消防官兵一到就投入到战斗,不会有人去想那是保安提前为消防官兵做好了消防准备。当保洁工踩着三轮车,载着臭气熏天的垃圾一车又一车的运出小区时,不会有人去想那里面有自己丢弃的一份,一家一点,保洁就要大干一晌午。然而物业要收费时,各种各样的不满把物业的负出全部埋没。试问物业不收费时,办公室门外设置的意见箱一条都没有,一提到收费就意见满天飞,这不是故意耍赖吗?我们不否认有些物业的确不作为,但我们至少要做到先礼后兵,发现物业服务不到位时,即时向物业反应,再反应,得不到回复时,才采取措施,这才能显示出大家在为搞好小区建设出谋划策。而不是等物业收费时趁机找借口。要建好自己的家园,不出力就应该出钱,而不是一心想取消收费的物业,让社区来管,你就更有理由不交钱了吗?大错特错。很多小区物业都是低于物价局核实的收费标准,如果由政府来管,肯定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你更捡不到便宜。你对抗物业情有可原,因为双方是平级,难道你还敢对抗政府,我才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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