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出女方有艾滋病,醫生沒有向男方告知,導致男方感染,能不能告醫院?

LoftyHer0


這個我也查看過很多案例,按照法規應該明確註明患者所患病,有明確的診斷證明,至於有沒有義務告知其家屬這個就是患者本人的意願,醫院並沒有違反相關事宜,你可以將你愛人提起訴訟,以故意隱瞞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為由要求其對你進行補償,可是我聽你的語氣你並沒有責怪對方的意思,只想向醫院追究刑事責任,不過你可以收集相關資料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試試,但是不一定會被受理,畢竟醫院有權維護個人隱私為由勝訴。


祁天大琞


告肯定可以告,但可以明確告訴你法院不會支持,也不會勝訴。反倒是醫生如果向未感染艾滋病的男配偶透露實情,被患有艾滋病的女方告上法庭的話,不僅工作會丟,還有可能要賠償費用。

別覺得我在說笑,因為這事情,在我們醫務界發生過,只不過另一方還沒有感染,偶然得知這個事實。為什麼未感染一方告醫生沒用,而感染一方告醫生向他人透露實情,就會有嚴重後果,這是因為下面這條法律。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婚檢之時,一般男方雙方並沒有領證,也就意味著在法律上,兩人什麼關係都不是,所以婚檢醫生無權向未感染一方透露實情(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只需要向感染一方交待,後期再把信息上報省疾控中心。

事實上,很多婚檢醫生在拿到報告後,也並不是完全無動於衷(有朋友從事這方面工作),他們會根據情況,說一些有暗示的言論,或做一些有暗示行為,如果男方不明白,他們也就無能為力。

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而設定的,但是不是真的有好的作用,我個人也並不認可,至少在婚檢這塊不認可。但法律如今擺在那裡,任何一個人做到婚檢醫生的位置,都不會透露,除非拼著丟工作,賠錢的後果,相信也沒有幾個人能做到。

所以,各位在找對象的時候,還是多擦亮眼睛吧!


王醫生談精神病


我來說下我的遭遇吧!我和我老婆認識四五年了,我們2017年8月份領的結婚證,當時也有去醫院體檢,體檢結束後醫生什麼也沒說,當年12月份舉辦的酒席,2018年春節懷孕了,懷孕體檢檢查出來艾滋病,當時我懵了,因為我們結婚前是有體檢的!體檢後醫生也沒有說什麼,也沒有什麼提示!隨後我在醫院也做了抽血檢查,結果沒出來的那幾天我心裡緊張的很厲害,檢查結果出來後是陰,也就是沒有被傳染,心裡的一塊石頭落地了,和她一起回她老家四川,到了本地的疾控中心才知道,原來她有這個病九年了,當時心裡真的很氣!我內心動搖了!想把倆個孩子打掉!她不同意!隨後我在四川又做了一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你們在一起四五年沒被傳染,已經排除了!

後面我也有想過找醫院,問清楚原因!經過我的瞭解才知道,國家有法律規定,要保護艾滋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洩露病人隱私!如果當初醫生告訴我,那麼他就犯法了!

接下來又是對孩子的選擇,還有對她的選擇,是離她而去,還是留下來!孩子是留還是打掉,糾結了好久,如果懷孕是一個孩子,那麼我會毫不猶豫的打掉,離她而去,懷的雙胞胎,說實話有點不捨!可是又擔心孩子出生後被感染了,我就作孽了!然後開始諮詢了很多醫生,又在網上看了很多案件!

對艾滋母嬰阻斷技術有了大概的瞭解,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多,最後決定留下倆個孩子,醫院裡醫生了解後,當聽到我說當初想打掉孩子的時候,醫生問我為什麼,我說怕作孽,醫生說,現在科學發達了。母嬰阻斷技術相當成熟!

9月12日,懷了七個半月的倆個寶寶出生了,出生三斤,及時做了阻斷治療,奶粉餵養,四十多天的時候做了第一次抽血檢查,結果是陰,當時心裡真的五味俱全,沒人理解我當時的心裡感受,三個月孩子又做了第二次抽血檢查,結果還是陰,醫生說,第一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六十,第二次陰,排除了百分之八十,六個月去做了第三次檢查,還是陰!那天拿著檢查單坐在車裡哭了!因為三次檢查都是陰,那麼孩子百分之百是沒事了!

接 下來我和我老婆的關係真的回不到以前了,現在過著有名無實的生活,每天交流不到十句話,只是為了孩子,我在維持著沒有愛的婚姻!有時候真想離她而去,可是孩子怎麼辦!倆個孩子不可能跟她生活,我也不會讓孩子跟她生活,她也不要孩子!還有父親哪裡怎麼交待!

很多人覺得不可思議!覺得不可能!覺得我在講故事!我多麼希望這是個故事!是一場夢!可是,事實無法改變!誰也不想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上,今年的3月12日,倆個寶寶一歲半了,做了人生中的最後一次檢查!已經完全排除了!那一刻想哭!想痛痛快快的哭一場!誰也不知道我這兩年是怎麼過來的!內心的承受無人知道!說不擔心那是假的!


前幾天也就是3月12日做的檢查!


|完全排除感染了!心內的心情無人知道!


下面兩張是我之前做的檢查,一次是生完孩子沒多久做的,一次是孩子出生後!之前也做過幾次,疾控中心要存檔!

有人問我為啥寫,為啥在這裡說!說實話這些事壓在心裡好久了!沒處訴說!只能自己默默的承受!因為法律規定,要替她保密!中國的這條法律真的搞不懂,婚檢為啥不檢查這項了!為了病人隱私?那麼被感染的那些無辜的人找誰賠償?這個病一旦感染,一輩子就完了!

我就是想不明白,明明知道自己有病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主動的和我交往!要說愛?真的愛我嗎?跟我回老家,從來沒有替我想過!說發脾氣就發脾氣!可是有時回頭一想,她畢竟給我生了倆個健康的孩子!我也沒傳染!可是能原諒她嗎?常常自己問自己,這樣的婚姻有什麼意思!

最後決定還是離婚吧!雖然一個人帶孩子會很辛苦,但是至少不用替孩子擔心!


公益志願者x


要做到隱私權和知情權的統一,婚檢醫院應該在制度上有保證。第一條就是出具男女雙方各自的書面體檢報告,其中包含婚檢醫學建議。第二條領取婚檢報告必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

做到了這兩條,醫院沒有責任,做不到這兩條,醫院承擔責任。沒有異常情況下,皆大歡喜,如果有一方有異常情況,另一方詢問醫生時,醫生可以婉轉告知,有點情況已經寫到了對方的體驗報告裡,可以自行向對方要求查看。這樣即使說有艾滋病毒感染一方不出示報告,另一方也應該會有所警惕,如果說被忽悠了認為沒事,那也是隱瞞者承擔責任。一般這樣受害者有理智的情況下不會將責任推給醫生。

題主提問的可不可以告醫院,我認為要看醫院是否有完善的婚檢制度、工作流程。能提問的還是理智的,怕的是不理智的受感染者會將怒火指向他人。所以醫院還是要盡到知情權和隱私權保護合理統一,規避風險。


鹽城2929369


絕大多數人都是不懂裝懂,自以為很正義,義正言辭的說瞎話!估計自己心裡也沒有個底! 給你們標準答案:婚檢女方有HIV,醫生只對女病人負責,所以只會告訴女方,至於女方是否主動向男方坦白,這是她自己的事!醫生沒有義務告訴男方!要說非得讓男方有所警覺,那也只能很隱晦的告知,有些問題,至於什麼問題,希望你們夫妻雙方回家開誠佈公! 歡迎愛鑽牛角尖的來逼逼叨!


眼鏡小虎牙


在這個事件中,要負主要責任的應該是女方,而非醫院。

病人去醫院看病是享有隱私權的,醫院在沒有徵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病情透露給其他人。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明文規定醫院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關隱私告訴第三人。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艾滋病其實並不是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負責婚檢醫院的義務就是做出正確的婚檢,給當事人出示婚檢報告。把女方的婚檢報告內容告訴男方非但不在醫院的義務範圍內,還侵犯了女方的隱私權。

最後,醫院向男方隱瞞了女方感染艾滋病毒的做法雖然不違法,但面對男方的健康權存在被侵害風險的情況下,更負責任的做法是,強調和提醒雙方回去一定要認真查看對方的婚檢報告。


上林院


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我來說下,醫院不能告訴其配偶,除非當事人同意主動告知,否則醫院或者疾控中心透露給起配偶就是違法行為,因感染者故意隱瞞造成配偶感染的,其行為是感染者違法造成的故意傳播性病罪,於醫院沒有任何關係,這件事上醫院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不要拿配偶的健康權知情權來說事,造成配偶感染的是其伴侶不是醫院,所以要明確主體!


遇見28370597


告!


三峽客


婚檢的意義是什麼?我認為,婚檢的目的是雙方交底,從身體的角度科學地判斷雙方是否可以繼續結婚,是對雙方負責以及對社會負責的一項檢查。如果不能阻止悲劇的發生,那麼婚檢也就失去意義了。

這裡邊涉及到相互衝突的兩個權利:隱私權和知情權,這兩個權利都應當得到保護。作為醫生絕對不能因為保護隱私而侵害知情,也不能因為保護知情而侵害隱私,但也不是無法操作。只要弄清楚婚檢的意義,醫生就不會左右為難。這種情況,醫生只需要告訴雙方:不適合結婚,由於涉及隱私權,不能結婚原因不便告之,敬請諒解!如此操作,既保護了隱私又達到婚檢的目的。

題主所反映的問題,就看醫生有沒有給出能否結婚的判斷,如果因為片面追求隱私權保護選擇沉默而沒有結出不能結果的判斷,當事醫生是有不當之處的。


巴山叨客


告,為什麼不告,本可以避免的事情,因為所謂的保護患者隱私而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結果當然有人要對此負責,一定去告,堅決要告,但告醫院沒有用,醫院是執行制度的部門,醫生是執行制度的人員,真正應該告的,是不合理的制度本身。

究竟應該告誰?

這樣的事,發生在任何一個人身上都是無法接受的,作為醫生我也很同情你的遭遇,但同時你要清楚的是給你做婚檢的機構和醫生只是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做事。之所以醫生和醫院不告知婚檢雙方艾滋病檢測結果,是因為根據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護病人的隱私,醫生只能告訴病人自己疑似艾滋病的結果,同時規定中也指明瞭作為艾滋病病毒疑似攜帶者有義務將檢測結果告知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可能染病的人。但現實中的婚檢人,當然存在出於自己的考慮沒有將這個結果告知可能染病的配偶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即使醫生和醫療機構可以預見,但礙於我國目前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沒有辦法做出改變的。

如果醫生私自告訴了患者的配偶那麼醫生就違反了國家的規定,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可能一個出於好意的提醒,就會影響到了一個醫生的整個職業生涯,畢竟違反國家規定和法律的事情,醫生是真的不敢幹,而且也無法承受這樣後果。

如果想要醫生或者醫療機構做出改變,最根本的還要國家的管理規定做出改變,我也覺得目前的規定只是保證了艾滋病患者的權益,但由於艾滋病特殊的傳染特點,忽視了婚檢的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既然婚檢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為遺傳導致的無法挽回的疾病負擔,查出了艾滋病為什麼又不通報給雙方呢?使用這樣沒有任何約束的方式去告知艾滋病疑似患者應該自行告知配偶,真的很難做到,起碼有些人不會這麼做的。

所以,我覺得應該告的不是醫院,是制度,是制定制度的人,只有制度改變了這樣的悲劇才不會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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