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告訴您,房子一天沒住,憑啥要交物業費?

“雖然房子是我買的,但我一天都沒住,為什麼要交物業費?”近期,在一起物業費糾紛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業主齊先生當著法官的面,不斷質問其小區的物業公司經理。


2015年4月,齊先生出於改善住房條件的目的,在省會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齊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後因種種原因,齊先生一直未搬過去居住,從而也一直未交納物業費。


物業公司經多次催交無果後,於2017年10月將齊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兩年半時間的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庭審中,齊先生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既未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齊先生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齊先生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它的價值在於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


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齊先生沒有使用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但不影響物業公司對齊先生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乃至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維修等服務工作。空置房為什麼要交物業費?因為物業管理服務範圍沒有空置。


由此可以得知,物業費中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修而支出的費用,並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同時,齊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要求齊先生支付給物業公司兩年半時間的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說法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房屋在交付業主之前,物業費由房產開發商交納,交付業主之後,物業費就由業主交納。


本案中,齊先生已經辦理了收房手續,並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就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內容,自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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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雖然齊先生未享受到物業公司對其房屋專有部分的服務,但不能否定物業公司對齊先生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乃至整個小區進行了物業服務。對此,依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法院作出了要求齊先生支付物業費及其違約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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