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物業費,到底是租戶交,還是業主交?

物業費,到底是租戶交,還是業主交?

原本約定房客交物業費

房客不交,該怎麼辦


原告某物業公司根據物業合同起訴被告王某要求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被告王某稱自己與承租人陳某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物業費應由承租人陳某交納,因此物業公司應向承租人陳某催討物業費。

法院認為,業主與承租人簽訂合同,約定物業費由承租人交納,雖然租賃合同成立有效,但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業主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作為被告的業主王某與第三方陳某關於物業費交納的約定不得作為對抗物業公司的依據。在物業費未及時支付時,業主王某仍然承擔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及違約金的責任。

法官釋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第三方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第三方權利。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並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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