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谷云谈|与谈人精彩发言集锦之郑尚元教授

郑尚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


一、就刘文雄医生一案发表观点。郑教授认为工伤认定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在家过世的员工有可能是过劳死,但是毕竟其没有经过所谓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当事人家属申请行政复议,仙桃市政府认为,刘文雄医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指令仙桃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仙桃市人社局于3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关于人社部函〔2020〕11号。郑老师观点与张荣芳老师的观点比较靠近,就是有一群直接战斗在抗击病毒现场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医护人员,外卖小哥和其他参与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的这些工人们,假如其中有感染新冠病毒者,因感染病毒而去世的人都应该认定为工伤死亡。但该红头文件只涉及到医护人员,这一点是比较遗憾的。如果快递小哥、自愿者在抗击病毒过程中感染病毒要认定工伤是非常麻烦的。因为我们国家在诸多的制度建构里面存在制度缺陷,不止是工伤保险的补偿没有做实、做细,官方也没有相应的法理;学者人微言轻,没有形成共识;加上教育制度的不发达,在大学课堂上也没有形成共同的认知。大家对医护人员认定工伤的看法还比较一致,麻烦的就是快递小哥,劳动关系也没有,自愿者的情况该如何认定?。

三、关于过劳死的问题,涉及实然与应然的问题。若仅从现在法理规定来看,我们看到中国工伤法律制度里面不论哪一层面的法律规范,都没有有关过劳死的相关规定。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同于过劳死的。48小时这一规定只是承认这一情况下,无论劳累与否,哪怕是在工作岗位因为家属发的一个消息、一个电话致劳动者突发心脏疾病而去世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认定人员好操作。这里面缺少了科学依据,子非鱼法官也提到过。在我国台湾和日本都认为这涉及新源性疾病的认定,过劳死的认定需要有专业医生的介入,大家好像没有提到这个角色。

四、回到刘医生这个案件:一是,刘医生工作了很长时间,治疗了三千多人。二是医生在对刘文雄进行实体解剖的时候,可以有专业医生对其疲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从实然上,我国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没有法律规定,从应然上可以把过劳死规定进去。生理上的过劳,还有部分人可能涉及精神上的过劳,患有心理疾病,都可认定为工伤。这方面的问题大家都讨论得很多,我认为现在的麻烦点在于修法。还有针对工亡补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工亡的补偿与烈士的补偿有一个磨合的问题,值得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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