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不是简单活儿 ——成功投案的20条建议

刑事案件关系到个人财产、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个人或企业因种种原因,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进而产生刑事风险,除了被动等待警察上门外,若行为人有自首的机会和意愿,并在自首前做好有关准备,将对案件最大化的有利处理起到积极和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撤案、取保候审、不起诉、免刑或去犯罪化等好的结果。笔者结合从事侦查、检察工作的经验,以及从事律师工作后的刑事辩护和风险防范心得,就行为人投案前的常见困惑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总结。

一、突遇麻烦怎么办

1、警方要求配合怎么办

警方对于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嫌疑人,有时会电话通知在某个时间到办案机关配合“调查”。接到这种电话,首先要核实一下来电人员身份,一般警方会使用固定电话或者工作手机,需要问清来电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办案机关具体地址等情况;其次要问清警方需要了解哪方面的事情;最后问一下配合“调查”是否需要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警方掌握你的联系方式,说明已经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建议慎重对待,不可置之不理。当然,在交流时要争取充足的准备时间,不宜毫无准备就匆忙投案。

2、“涉案人”打来电话怎么办

涉案人员可能是被害人、同案犯、证人等,不同的身份会有不同的目的,涉案人可能已经与警方有过一定接触,如报案、作证、配合调查等。此时一要注意言辞,防止对方录音;二要杜绝串供、干扰作证行为的发生,避免将来办案机关产生不利推断,进而影响取保;三可视情况创造立功机会,争取被害人谅解等。

3、个人是嫌疑人还是证人

在某些案件中,配合警方调查的人员身份,可能发生个人在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某些情况下,警方对身份问题的判断,对于被调查的人而言可谓一脚地狱、一脚天堂。司法实践中,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让警方认识到被调查人的价值,或可由被怀疑对象转变成为帮助指控犯罪的证人。

4、是否或何时去办案机关

接到警方电话,由于担心牵连刑事风险,内心回避、排斥、恐惧是常态,第一反应是能不能不去配合调查,但上述心态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不去办案机关配合调查、不接电话等行为,这样既不正确又不理性。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立即上门抓捕、上网追逃等措施或方法,因此极可能导致行为人丧失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

所以,若时间允许,应及时去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若身在外地或有要事脱不开身,可主动与警方沟通,让警方给予必要的时间处理手头事情。只要理由充分或合理,警方一般会宽裕一定的时间。

二、身边事情怎么办

5、是否告知家人和朋友

投案后,若警方对行为人刑拘(即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过去一般采取寄挂号信的形式,现在警方一般会向嫌疑人索要家属电话,先电话告知,再寄挂号信。若嫌疑人直接被取保候审的,一般也会通知家属来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鉴于办理保证金手续较为繁琐,经济发达地区优先适用保证人,经济落后地区会优先适用保证金。另外注意,保证金有下限(1000元)但没有上限。

有些嫌疑人出于声誉等顾虑,不愿意让家人、朋友、公司知晓。但鉴于一旦被采取刑拘、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警方必然会通知家属或单位,建议投案自首前与家人、关系密切的朋友充分沟通,让他们也能有时间做好必要准备。

6、如何安排公司和工作事宜

投案后极可能被羁押而失去人身自由,鉴于我国未决羁押率较高、羁押期限长、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概率(如取保)较小等客观原因,嫌疑人公司、工作等事宜需要做提前安排,防止嫌疑人被羁押后公司因经营管理、现金流、业务接洽等原因陷入经营困难。

7、是否准备资金

投案自首后嫌疑人极可能面临长期羁押,若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资产不涉案,建议准备资金用于归还贷款、避免信用卡逾期,给家属留存必要的生活费、安家费,准备资金用于退赔、退赃、缴纳罚金,准备赔偿款以争取被害人谅解等。若资产涉案,则不可在此阶段随意处置,否则极易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8、是否准备自述书

若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比较了解并认可,自首前可自行书写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自首时一并交给警方。一来表明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态度;二可对犯罪事实进行梳理,避免在接受询问、讯问时遗漏;三可对行为进行合理辩解。

三、不懂行为性质怎么办

9、咨询律师可能涉嫌的罪名

嫌疑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一般比较清楚,但对于行为的性质可能存在法律上的认识偏差,前者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后者涉及“法律性质问题”。

嫌疑人在自首前可咨询律师以下内容:一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一房二卖行为是民事违约还是诈骗(民刑交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行刑交叉)等;二是行为可能涉嫌的具体罪名,有的罪名存在模糊地带,如职务侵占与盗窃、诈骗、挪用资金,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等,上述罪名有轻重之分,了解区别在哪里;三是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主体身份、犯罪数额标准、哪些是典型的犯罪模式等。

10、咨询律师可能的量刑

若行为确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则可进一步了解可能面临的量刑,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犯罪未遂、中止等形态,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同地区的刑事司法政策、打击重点、办案风格及尺度、司法判例等,让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前有心理准备。

11、咨询律师可能的无责

刑事犯罪中,所有罪名都有无罪或罪轻的空间与机会,就看行为人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否抓住机会。故,建议自首前有针对性地分析案件事实,提前了解清楚本案存在的空间与机会,心中有数才能手中有“术”。

在一些案件中,有违法事实,并不等于一定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里关系到案件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理由问题,比如行为人时是否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行为时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被胁迫等情形,这些都关涉到责任的有无,如果不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则很可能吃大亏。

12、咨询律师可能的补救,虚心接受专业辅导

犯罪行为发生后,一些必要的补救措施可产生积极影响。一是整理有利证据。虽然侦查机关有客观收集证据的义务,但侦查机关可能有意无意地倾向于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了对于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故,当事人在人身自由时可收集、固定对于自身有利的证据,以做好应对准备。二是争取被害人谅解。在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根据案件的轻重,可争取办案机关撤案、适用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等有利结果。三是变被动为主动。了解案发背景,被害人、举报人、报案人出于何种目的报案,警方出于何种原因受理、立案,之后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将事半功倍。

四、不懂法律程序怎么办

13、了解诉讼权利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诸多权利,如自行辩护权、委托律师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程序选择权、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权等。上述权利中,辩护权是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权利均是围绕辩护展开。

14、了解诉讼流程

刑事案件周期长,如果没有在关键节点成功取保,则会面临较长时间的羁押,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才会有明确的结果。但很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清楚的认识,加上在看守所封闭的环境下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继而难以适应、接受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故建议提前了解自身行为的取保可能性、各诉讼阶段的可能用时,以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15、及时签署委托书,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投案自首前签署委托书并交给家属或律师,律师可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开展辩护工作。经验表明,律师介入越早,辩护效果越好。除了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还可与办案机关沟通,对嫌疑人及家属心理疏导,协助嫌疑人及家属渡过这一段艰难的时期。

16、注重合侧理辩解,如实妥当供述

接受警方讯问时,除了要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要对自己有利的情节予以突出,做合理的辩解,并要求全面如实记入笔录。比如在经济犯罪中,事实问题要如实陈述,主观方面可以有合理的辩解。同时要避免与警方产生对抗及冲突,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

五、需要做哪些特别的防范

17、防范未认定自首

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主动投案”包括自行到办案机关、电话投案、现场等候、家属陪同等诸多情况,核心在于投案的主动性,大部分情况下是事实问题,较容易判断,但也需要注意留存客观性证据,例如通话记录。“如实供述”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结合,很多嫌疑人、案件承办人拿捏不准,极易出现嫌疑人辩解过多,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不认可供述的真实性。如此,嫌疑人虽有主动投案情节,却因为不“如实”供述而未被认定自首,不能减轻、从轻处罚。

18、防范罪名变重

部分罪名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在强制措施适用、退赔、罚金、量刑等方面差距很大。比较常见的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类犯罪与侵占类犯罪等,而其区别主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在投案前,了解罪名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19、防范非法审讯

嫌疑人口供是众多案件定罪、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依据。审讯过程是嫌疑人与警方的直接较量,双方容易产生直接冲突。鉴于审讯的对抗性,审讯过程容易出现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虽然刑讯逼供等行为已逐年减少,但体罚、长时间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以及审讯过程中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审讯行为仍屡禁不止。实践

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还有承办人员未如实记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记录不全面,尤其是忽视辩解内容的记录。故签署笔录前需要仔细阅读笔录全文,对于表述与自己说的不相符的,可以要求更改或自行更改,未更改可拒绝签字。

20、防范“托关系”被骗

刑事案件有其自身运行规律,即程序启动后很难中止或倒流。办案机关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需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在某些关键时间节点、某些关键人的一念之间,会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对嫌疑人作出有利的处理意见,如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具有明确指标性的结果,亦或是同意量刑从轻等非明确的结果。但人在绝境中,往往希望抓住救命稻草,希望通过额外的“关系运作”去影响关键节点、关键人的“一念之间”。有人利用嫌疑人及其家属对于关系的迷信以及放手一搏的心态,忽悠嫌疑人及家属花钱把事情“摆平”,把“进去的”嫌疑人“捞出来”。但见过了太多的寄希望于“找关系”的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么是错了过关键的阶段、要么是错过了关键的人,或者两个都错过了。即使把握住了关键节点、关键人,也未能提供有利的证据去影响那“一念之间”。大量教训告诉嫌疑人和家属,如果在法律上不过关,再硬的“关系”也是徒劳。

by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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