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战“疫”在行动】注意了!这九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警钟长鸣!


【一分战“疫”在行动】注意了!这九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警钟长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市委、市委政法委及市检察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法律服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公布的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基础上,摘选梳理了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暴力伤医等九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增强对广大群众的教育和警示,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治、依法行动。


一、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案例2020年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某得知武汉市于当日10时施行“封城”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于24日经南昌抵达上海。李某某回沪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因担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家人,隐瞒武汉旅行史入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酒店,次日独居在其金山区家中,并多次出入超市、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0日,李某某出现了咳嗽、胃口差、乏力、胸闷等症状后,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医院看诊,在历次看诊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规定,未如实陈述,隐瞒武汉旅行史,在普通门诊看诊,并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2月2日李某某被隔离,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致55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2月10日,因涉嫌犯罪,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月13日对李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官提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依法惩治。


二、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案例2020年2月3日,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入公司必须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员不准许其进入公司院内,对其进行劝说阻止。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并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进而与防控人员发生厮打。公司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徐某某与辅警立即出警处置,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邓某某多次击打民警徐某某左侧面部,民警徐某某及辅警随即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2月4日下午,济南市莱芜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5日对邓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2月12日,莱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


案例2020年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冠肺炎入住医院。1月29日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后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找到主治医生高某,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制假售假犯罪


案例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专门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30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哄抬物价犯罪


案例谭某某经营的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0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惩治诈骗犯罪


案例疫情防控期间,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4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5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某自愿认罪,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七、依法惩治造谣传谣犯罪


案例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八、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案例

2020年1月26日,收到群众举报后,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经鉴定,被扣押“山鸡”和“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山麂”肉块,物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赤麂。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定罪处罚。


九、依法惩治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案例2020年1月29日,胡某某乘坐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两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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