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315案例:女子新买的芝华士床发霉生虫

南都讯 珠海方女士在家居商场内买了3张芝华士套床,但随后发现新床发霉还长出小虫子,一怒之下方女士状告家居商场要求赔偿。斗门法院审理认为,家居商场并非销售方,单独经营的家具店应担责。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大商场购物,不要与商户私下交易,而是要与商场达成购物合同,消费者维权时才会多一份保障。

新床发霉生虫女子怒告商场

2018年10月,方女士在珠海斗门博皇家居商场内的一家具店购买3张芝华士套床。2019年1月,方女士付清货款后,家具店将3张套床配送到其家中。2019年5月,方女士发现购买的3张芝华士的床架及床架上的床垫存在严重的发霉情况,发霉处还长了小虫子。方女士将情况告知该家居商场、家具店,要求处理。家具店查看之后称是因方女士屋内潮湿所致,不承认床架木条发霉是质量问题并拒绝处理。2019年9月,方女士将家居商场作为被告诉到斗门法院,要求家居商场退货换新。在诉讼中,家居商场提出追加家具店及经营人蒋某为第三人,方女士变更诉讼请求,由要求商场退货换新改为免费维修,并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家居商场辩称其不是销售方

被告家居商场辩称,蒋某与家居商场是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有《专柜经营合同书》。蒋某开办的家具店系单独经营。三张芝华士床实际上是蒋某经营的家具店销售给方女士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商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家具店和蒋某称,方女士家在一楼,房子周边有很多水源,经过上门查看,产品发霉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而是由于潮湿造成。已提交了多份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床架检测报告和床垫检测报告等已经证明我们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并非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定家具店应担责

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女士在家居商场向蒋某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了三张床,原告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家居商场与家具店均认可商场仅提供经营场所,并非销售方。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家居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家具店销售给原告的三张床如无合同约定,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家具店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均不是涉案床的相关报告,而是制作床的材料的检测报告。家具店未提交本案原告购买的床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因此家具店主张其销售给原告的三张床不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家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免费为原告方女士所购买的三张床进行维修完毕,包括更换排骨架和床垫面料,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官说法:

不要与商户私下交易

消费者购买生活用品时,往往会选择大商场,认为大商场对商户场内的商户统一管理,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能让消费者更放心。但目前活跃的经营环境下,商场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有自营模式,即自己组织货源、自己销售;有联营模式,即与一些经销商联合经营,商场统一经营;有租赁模式,即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柜台合同,由商户自行经营,实行统一收银或商户自行收银。因此,消费者在商场内的商户里买东西时,并不一定与商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未支付货款给商场,也未就商场就买卖标的物的性质、种类、价款等进行商谈,而是直接与商户商议产品质量、价格等,并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商户,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与商场内的商户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与商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家居商场与家具店之间为租赁关系,方女士直接与家具店交易,因此法院认定方女士与家居商场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大商场购物,特别是购买大件物品时,不要与商户私下交易,而是通过商场的“统一收银”渠道付款,由商场开具发票,与商场签订购物合同,这样才可以享受商场推出的,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先行赔付等服务承诺,消费者维权时也更多一份保障。

(记者 袁平峰 通讯员 姬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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