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買保險時,會有一個必需要經歷的環節 - “健康告知”。

很多購買保險的朋友對於這個環節並不太關注,甚至認為這是在“走過場”,再加上被保險銷售人員誤導,全部填了“否”;

本以為順利承保後便相安無事,卻不知這樣做的後果,會為後續的理賠埋下一個很大的隱患。

今天就來聊一聊這個話題。

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瞞報的隱患

這個隱患,便是“拒賠”,甚至有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收回(解除)合同。

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為了驗證這個說法,我們先引一段《保險法》的內容,這部分內容來自《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費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也就是說,如果在投保階段,投保人刻意隱瞞了“實際的病情”,那麼保險公司不僅不會賠償保險金,還有權解除合同,並且已交的保費也不退還。

所以隱瞞了“病情”確實得不償失。

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有些人會問:保險公司怎麼能夠知道我們隱瞞了“病情”呢?

醫保卡啊,保險公司大多都會與醫院、體檢機構存在一定的合作關係,我們的就醫信息、體檢記錄很多都是可以被保險公司所調取的,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客戶有隱瞞“病情”的情況,那麼大概率地會拒賠。

目前像重疾險、醫療險這類的險種,面向的消費群體大多是家庭中的經濟支柱,而尷尬的是,這些消費者多多少少都會有些健康方面的毛病或是問題。

正因如此,倘若真的按照“健康告知”的問題去回答,或許會有很多“除外責任”,甚至被拒保,這也是很多人抱有僥倖心理的原因之一。

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對於很多已過而立之年的成年人來說,很多常見的身體問題一定不能瞞報,比如各種部位的結節(甲狀腺、乳腺、肺等等)、高血壓、高血脂等;

這些疾病基本上都屬於《保險法》中所謂的“足以影響投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費費率”的情形。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也曾在以前的文章提到過,就是“醫保卡外借”。

倘若保險公司查到醫保卡有開具降壓藥、降血糖藥的記錄,那麼肯定會認為醫保卡的具有這些病史,即使是代開藥;

未“如實告知”,兩年後是否真的可以安枕無憂?

很多保險公司對“醫保卡外借”的容忍度也有所不同準,有的會直接拒賠,有的只要能拿出有效的證據證明是代開藥即可,即便如此,這些舉證的過程也會讓我們大動干戈,尤其在申請保險金的時候,多半是家庭遇到大事的時候,大家還是希望能夠順順利利地獲得理賠。

回過頭來想想,假設真的被保險公司查出有瞞報的“病史”,既不能獲得賠償,又有可能被保險公司解除合同,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兩年不可抗辯

相信很多銷售人員都會用一個“兩年不可抗辯”的條款來安撫那些不能通過“健康告知”的消費者,在他們的口中,這個條款簡直成為了“帶病投保”的保護傘。

那到底有沒有這樣一個“兩年不可抗辯”的條款呢?

還真有!

但也沒有傳言中的那麼神乎其神。

我們再來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中其它部分的闡述。

...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很多銷售人員都會用上面第一段中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為由,誤導消費者只要“挺過”兩年,這份瞞報“病情”的保險就算度過了“危險期”。

這裡有些斷章取義的感覺。

“不得解除合同”不假,“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也沒錯,但並不是針對你所瞞報的那些疾病。

倘若在投保時隱瞞了“甲狀腺結節”這一項,而兩年後因為“甲癌”去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一定是拒賠

首先醫保卡里有就醫的記錄、體檢報告裡也有相關的說明,很明顯這裡違反了《保險法》中關於“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是“因重大過失未發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解釋。

有些朋友會問:如果申請理賠的疾病,與瞞報的疾病沒相關性,那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嗎?

如果真的沒有相關性,保險公司也是會賠付的,但有時未必會十分順利;很多情況下,這樣的賠付是需要當事人向保險公司申訴或是由法院來判決。

有些朋友還會問:如果申請理賠的疾病,與虛報的疾病存在一定的相關性,那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嗎?

這種情況確實是個未知的結論,真的需要由法院來判決到底應不應該由保險公司來賠償;都鬧到法院了,相信也不是輕而易舉能解決的爭端。

這些不必要的麻煩,分明可以在投保之初去避免的,為什麼還要為我們自己留下一個未知的隱患呢?

因為如果是“除外”承保,頂多也就是明確哪些疾病不理賠,但對於其它的責任保險公司還是會照常履行。

相信上面的這些內容,銷售人員在鼓勵消費者去“挺過”兩年時候,一定不會告訴消費者吧!

所以呢,對於“健康告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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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十餘年的前IT男,跨界邁進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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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險為伊(ID: Broker_s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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