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辽宁沈阳市判决,误工费护理费均按4300

案例看点

1、误工费及护理费未能提供收入状况相关证据,仍按照4300元/月赔偿。2、住院24天没有流食、半流食,仍支持营养费1000元。

本所案例

交通事故:辽宁沈阳市判决,误工费护理费均按4300/月赔偿

2019年1月26日8时20分,在沈阳市于洪区沈于线20公里加油站,张某芹驾驶辽A6xxxx号轿车与驾驶机动车的张某祥(本所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祥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认定,张某芹负事故主要责任(70%)

事故发生后,张某祥先后到沈阳七三九医院、沈阳市骨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共住院24天,二级护理24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诊断书载明出院后全休四个月。

律师代理思路

交通事故:辽宁沈阳市判决,误工费护理费均按4300/月赔偿

(1)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误工费应提供经备案的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工资条;张某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因此不同意给付误工费。

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证明系壁纸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后未上班。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及张某祥的诉讼请求,按照4300元/月赔付误工费

(2)关于护理费,虽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等证据,但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法院支持按照4300元/月赔付护理费。

(3)关于营养费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祥住院期间没有流食或半流食医嘱,不同意给付营养费。本所律师辩称:关于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且提供出院小结载明需加强营养。最终,法院支持营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交通事故:辽宁沈阳市判决,误工费护理费均按4300/月赔偿

根据(2019)辽0114民初17710号判决书,法院判决经,以上各项损失中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医疗费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5717.6元(胸腰椎固定支具费658元+误工费20794元+护理费3465.6元+交通费800元),故被告人保公司共应赔偿原告35717.6元(10000元+25717.6元)。被告张丽芹应赔偿原告18821.6元[(医疗费33447.95元-医疗费10000元+复印费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000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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