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一直以來,保險業都是個備受爭議的行業,畢竟保險保障的是一種未來的不確定性,得到保障的前提是約定的事件已經發生,其次是事件的發生符合各項保險條款的約定。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保險業備受爭議

拿重疾險來說,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的首要條件是患上了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其次是投保人所患疾病的後果或病情達到了合同約定的程度。拿“中風”這一重大疾病來說,保險合同的規定是隻有當被保險人因“中風”造成的癱瘓才能夠取得保險金賠償。很顯然,這跟很多人的想法有很大的出入,但事實就是如此。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某重疾險關於“中風”的理賠標準

重疾險這一險種,在保險實務中常常令人有所詬病,因為其涉及到的保險金一般都是幾十萬,也正是基於保險金的大額性,所以在保險事故核查時,保險公司不會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但是這在一些人的眼裡就成了保險公司各種鑽牛角尖,各種不賠。

重疾險,一款以保障特定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保險,在市場上的需求還是很高的,特別是在如今重症罹患率居高不下的現狀下,每個人都不能確保自己會平安一生。因此,一份重疾險可以為我們的人生添加一道防護網。此外,重疾險的定額給付原則,也是很多人熱衷於重疾險的原因。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定額給付: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針對符合給付條件的出險被保險人,一次性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這個保險金與被保險人治療花費沒關係。

案例話險,還原保險真相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重疾險雖好,但是在實際中,也不乏有人被拒賠的情況發生:要麼是不符合條款中的重大疾病;要麼是所患的疾病未達到合同規定的疾病程度;要麼是投保人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如實告知等。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疾病須符合條款要求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例子:

2008年7月,陳某患有甲狀腺癌並接受手術治療,2012年,陳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一份防癌險,陳某在投保書上回答是否患有患有癌症而接受檢查和治療時,在“否”處打勾,並簽字確認。此後雙方達成保險期間自2012年6月27日0時起至2060年6月26日24時止的保險合同。

該款防癌險約定保險範圍為:被保險人與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確診癌症,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並約定被保險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的免責情形,且該條款字體加黑,且另一份定期重疾險也作相應的保險責任範圍、免責條款等約定。
16年3月,陳某以“體檢發現頸淋巴結腫大22天”為主訴,入院治療,並接受左側甲狀腺癌擴大根治術。
醫院出院小結記載的出院診斷為:1、左側甲狀腺癌伴左頸淋巴結轉移;2、右側甲狀腺癌術後。

出院後,陳某即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申請。16年5月,保險公司以陳某“不如實告知”為由做出拒賠決定。

而此後,陳某以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即知曉其患癌病史而不存在如實告知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訴訟中,雙方確認了保險公司在拒賠之後又扣劃收取了防癌險和重疾險的保費。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案件焦點:雖投保人存在未盡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人並未選擇解除保險合同,而是選擇繼續收取保費,保險公司該行為是否影響保險事故賠償責任?

抱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保險公司終要為自己行為買單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經過兩次審判,案件最終結果終於敲定,二審判決:保險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十天內向陳某支付保險金,共計321800元。

二審判決依據主要有以下三點:

(1)與投保人的如實義務相對應,保險人也應全面履行詢問義務;此案件中,涉及到的投保單系由保險業務員代為填寫,儘管投保人在“客戶聲明”落款處簽字確認,但投保所涉內容複雜、保險專業術語較多且字體較小,作為一名普通民眾,是很難注意到全部內容的。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而作為保險人的代表,保險業務員銷售保險產品時是否有誇大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範圍或刻意迴避責任免除情形,均取決於保險人對其業務員的職業培訓以及業務員的個人從業素養。

在現實中,不乏有的保險業務員為了達到促成保單的目的而“揚長避短”,誇大了保險範圍,而對責任免除的情況卻簡單帶過,甚至是閉口不提。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而在該起案件中,陳某於投保前已經患有癌症並經治療,若明知該發病情況致此後癌症等重大疾病排除於保險責任之外,其顯然不會故意隱瞞身體狀況而訂立合同。所以在案件中,不能排除保險人未實際履行詢問義務或保險業務員迴避不利於投保人條款,而致使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可能。

(2)保險人在投保人經詢問告知之餘還應當盡到謹慎審查的注意義務;由於該案中涉及到的險種,均與被保險人的身體狀 況有著重大關聯,且二者的保險責任範圍均被認定為被保險人初次患癌或是重大疾病。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謹慎審查的注意義務很重要

所以,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程度對保險費率高低、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等方面均有重大影響,且由於保險人具備專業知識以及訂立保險合同之優勢地位,其完全有能力也有條件要求對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健康體檢篩查;所以, 保險人在投保人經詢問告知之餘還應當盡到謹慎審查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陳某在投保之前曾就醫於三甲醫院進行癌症手術和治療,且該疾病以及治療狀況均記載於醫院病歷存檔中,保險人極易通過體檢或其他方式知悉被保險人患病情況,故法律雖然規定投保人負如實告知之義務,但不應免除保險人審慎承保的義務。

(3)保險公司拒賠之後,仍繼續收取保費,構成對陳某的不誠信甚至欺詐;案件中,涉及到的2類險種,其保險責任均約定為被保險人初次患癌或重大疾病,誠然該條款不具有雙重解釋。“初次”即“第一次”。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欺詐

保險公司以陳某“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進行拒賠,但卻沒有明確本案的癌症發病情形即陳某先前已有了癌症的事實為拒賠理由;且拒賠之後,仍然繼續收取相應的保費,在明知不可能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人初次患病或重大疾病之情形外,保險公司本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但其卻選擇繼續收取保險費,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繼續收取保費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為保險責任範圍條款被其主動調整為不再侷限於初次患癌或其他重大疾病,且效力追溯與變更前患病情形;否則,當陳某再次患癌症或是其他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仍然可以“陳某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進行拒賠,這顯然是對投保人的一種欺騙。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如果支持保險公司以不可能出現的保險事故為保險責任範圍而任意收取保費,將助長保險公司違背保險宗旨、惡意兜售類似保險業務的不良風氣。

綜合以上三點,縱使雙方對是否如實詢問對告知仍有爭議,但保險公司本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以明確拒絕理由的方式讓己方處於有利的訴訟地位,卻因為一點保費,放棄瞭解除合同的機會,使自己處於訴訟的不利境地,可謂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寫在最後:

作繭自縛?保險公司拒賠之後卻還收取保費,這下不賠也得賠

人身保險作為社會民生保障最重要的一環,輻射面十分廣泛,合理的理賠申請受保護與否直接關乎著民眾的切身利益,亦影響著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無論是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我們都應當維護最大誠信原則;謹記:只有在誠信之下的是非對錯討論才得以有一個最終結論。

此外,於保險公司來說,應當規範保險人及其業務員的誠信詢問以及審慎核保行為,以及理賠決定的延續行為,積極引導保險人誠信展業,切實踐行人身保險合同的民生保障之宗旨,推動人身保險行業誠信、規範經營,樹立行業規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