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拒不協助過戶 萍鄉安源法院判繼續履行

中國法院網訊(許桃萍) 萍鄉一男子與他人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書,不料付款後房主遲遲不協助過戶。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處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案涉房屋過戶手續。

原告張某和被告鄭某與2001年8月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書,約定被告鄭某所有的房屋以2萬元價格出售給原告,隨後兩人將購房協議交至安源區公證處公證,但是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過程中,雙方產生了分歧,於是在2014年到某鎮法律服務中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原告張某將購房餘款支付給被告。收到房屋餘款後,被告鄭某仍拒不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購房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依約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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