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工伤赔偿竞合 需要提防三个误区

职工因交通事故伤亡后,就赔偿问题常常出现这样一个疑问,即其究竟应该向侵权人索赔,还是享受工伤赔偿。由于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有些职工认为既可以向侵权方索要赔偿,还可以享受工伤补偿,二者可以兼得。可实践又不完全这样,这两种赔偿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怎样做才对职工最有利呢?

以下三个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了给予侵权赔偿或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同时,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通过这些对比分析,可以帮助职工澄清侵权与工伤赔偿之间容易混淆的误区,更加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误区一

执行上级“补差”规定,理所当然?

李壮生前系某药业公司运货司机,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10月22日18时许,他驾驶公司轻型货车送货回来途中,与对向车道驶入的潘彪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壮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潘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壮无责任。

李壮的妻子王敏等法定继承人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经申请工伤,市社保局作出工伤决定,认定李壮系工亡。事后,社保局在核定李壮工伤赔偿金时,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采取“补差”方式核定李壮工伤保险待遇,导致李壮的工伤保险待遇缩水10余万元。

本案经王敏等法定继承人起诉,法院最终作出撤销该社保局“补差”方式之核定,重新作出核定。

【评析】

当下,一些省市的社保局均对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如何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其中,采取“补差”方式赔偿的占有相当比例,而省市政府与社保局所作出的规定,有的属于行政法规、有的是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定,当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应以上位法为准。

而2014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法律解释表明: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其他项赔偿可以兼得。

误区二

只要老人年过60岁,就应给付抚养费?

徐阿姨系环卫工人,2017年11月22日清晨7时许,徐阿姨在责任区清扫道路的一个丁字路口时,被一辆农用三轮车撞击后又遭到对向一轿车碾压身亡。

在申请工伤赔偿时,社保局审核徐阿姨父母亲的抚养费发现,二位老人均系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2200元以上。据此,社保局以其父母亲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条件为由予以拒绝。徐阿姨的家属将社保局告上法庭后,最终未能获得法律支持。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而徐阿姨的父母亲虽属无劳动能力人,但每月均领取固定养老金,属于有稳定的收入与生活来源。因此,社保局未给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正确的,有法可依。

误区三

丧葬费系实际花销,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2017年4月初,李某在步行下班途中经过一无红绿灯的路口时,被一飞速经过的电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包括侵权人支付的丧葬费20897元。

社保局在核定李某工伤赔偿金时认为,丧葬费属于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李某家属已获得了交通事故之丧葬费赔偿,且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金额,因此不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中重复享有。

为此,李某家属以社保局为被告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社保局赔付李某家属丧葬费补助金18771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丧葬补助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故其应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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