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

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

近期,红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毛勒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毛勒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这是红河县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李某发与被执行人毛勒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毛勒某应当将位于红河县大羊街乡名为“堵马”(地名)水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发,因被执行人拒不归还,申请人向红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毛勒某不但表示拒不履行,且态度十分恶劣,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毛勒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到法院后,被执行人毛勒某认错态度好,并自愿写下保证书愿意归还“堵马”田地给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认错态度和身体原因,就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决定。

时隔几个月,申请人李某发再次打电话来法院告知被执行人毛勒某又侵占了“堵马”水田,请求人民法院前往处置。执行干警立即来到“堵马”水田,发现被执行人毛勒某将双方争议的“堵马”水田全部犁完,被执行人毛勒某不但不知错,还当场恐吓执行干警,表示谁来执行就杀谁,态度十分恶劣。执行干警当即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因被执行人毛勒某身体原因未能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只能缴纳了2000元罚款后再次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决定。被执行人毛勒某回家后,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变本加厉地去申请执行人家进行恐吓并继续侵占“堵马”田地,基于被执行人毛勒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事实,红河县法院将被执行人毛勒某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立案侦查。

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

2019年11月22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毛勒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寻衅滋事罪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2019年12月30日,红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毛勒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

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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