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選擇學習是他權力而並非他的義務,你認同嗎?

可靠度99


這個問題要辯證的看待,對於處在義務階段的孩子,學習是國家有規定的,必須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所以這是他的義務,至於學習什麼樣的興趣愛好,這才是他的權利。而對於非義務階段的孩子來說,國家沒強制你要上高中,上大學,所以,這可以有孩子選擇的權利,但話又說回來,現在的社會,對於義務教育結束的孩子來說,儘量還是要多讀書,多學習,不要太早跨入社會,到更高一級的環境中多學習,多磨練自己,是自己更堅強,更老練,這樣會更適應社會這個大環境。不知說得對不對,大家共勉。



超人carpenter


我是認同的。學習是權利,是學生的自由。有的人天生就不愛學習,不擅長學習,他的長處不在於此,學習並非他所願,只是為了履行家長老師強加給他的責任。這種學習只會扼殺學生的天性,讓學生對學習產生厭惡,久而久之會損害他的身心健康,學習成績也好不到哪裡去,即使憑個人努力學習成績優異,但步入社會以後很難有所作為。一個不愛學習的人被逼成學霸是可怕的,會毀了他的人生。他只能循規蹈矩的工作和生活,不會對社會產生實質性的貢獻,因為失去了創造力,這就是學習的代價。我沒有見過一個學霸是不愛學習,不擅長學習的,這種視學習為快樂的學生最後肯定是學有所成,而且將來也必是社會的精英。我們很多學生書讀的挺厚,眼鏡戴的挺厚,臉皮挺薄,口袋更薄,學校裡牛哄哄,社會上卻活到了最底層。學習帶給他的只剩下那點可憐的自尊了,可是人的尊嚴不是學歷和獎狀給予的,是財富和社會地位。

學習應當是快樂的,也是自由的,如果都沒有,學生選擇學習就是浪費生命。學習應當因人而異,愛學習的學習即是權利亦是義務,不愛學習不擅長學習的學習便是剝奪他的權力和義務,剝奪他追逐學習之外的快樂的權力和義務。學生學習是必要的,不是必須的,有學生天生一副好嗓子不去訓練他的發聲,而是一味讓他學習書本知識可能是埋沒了學生的音樂天才;有學生擅長維修車輛不把他送到修理廠,而是逼他進學校去讀書,若干年後他還是得從車間當學徒幹起;有學生從小燒的一手好菜不去學烹飪,而是去學數理化最後他可能連如何掌勺都忘記了。學生學習是為了成為人才,不是為了成為全才,社會需要的是專業化的實幹人才,而不是僅僅會高談闊論的理論家。一個人應當有一技之長才能在社會立足,才能過上他想過的生活。學習的第一目的便是學以致用,能創造社會價值。學生的成長和發展應著眼於他的天賦,所以學習並不是唯一出路。



外獨不存


孩子選擇學習是他的權利而並非他的義務,這句話本身有語病。孩子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對父母來說6歲孩子是孩子,十七八歲的孩子也是孩子,我不知道你是指多大的孩子?學習又是指什麼?是指學習本身還是學習內容?

學習的習慣、方法、內容

對六七歲的孩子,我認為這句話我不贊同。孩子還小,沒有自制力,這時候需要監護人加以引導、監督和約束,讓孩子學習,並且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對於初中以上的孩子,如何學習,學習哪一方面的知識,作為家長和老師,我們能做的無非就是引導,授人以漁,孩子當然有選擇的權利,適合自己的,自己喜歡的,可以自己主動選擇學習。

學習的必要性

其次我們來探討學習的必要性,不管是誰,學習應該貫穿一生,活到老學到老。科技日新月異,時代在進步,我們的知識儲備必須及時更新,與時俱進,淘汰落伍的舊思維,兼容幷蓄,海納百川,汲取新知識。

學習的渠道四通八達,條條大路通羅馬,學習不僅僅只是在學校,在書本,行千里路,讀萬卷書,都是學習。用心生活也是學習,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說的就是用心、用情、獨立思考就是學習。

學習的內容應該“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數學、語文、哲學、物理化學生物學,花鳥蟲魚,天文地理,人文歷史,該學的就學。儒家學說、道家法家、佛教學說以及西方文化流派我們可以廣泛學習,博採眾長,有所取捨,有所揚棄,創造性的學習。

學習是孩子的義務,十年寒窗苦讀可以改變自己的命運,學習什麼?如何學習?是孩子的權利,家庭、學校和社會只能積極引導,不能過於干涉。


水口村夫


這句話我反對。

孩子學習是他的權利,而不是權力,同時也是他的義務。

首先,這是國家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法定的監護人在國家法律監督下,完成未成年人的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沒有商榷的餘地,也不存在什麼權力,權力是制定和頒佈《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法》的國家機關,法律不可能賦予任何個人這樣的權利。

其次,孩子只有選擇學什麼、怎樣學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權利和義務選擇學還是不學的義務。而學什麼和怎樣學這兩個問題,國家教育方面的法律也有明確的大綱和要求,要求教師貫徹執行,同時孩子的家長要履行好法定監護未成年人教育的義務。所以,也不存在孩子有選擇學還是不學的權利。

第三,孩子選擇學習還是不學習,孩子如果在家裡,家長要履行法定的監護義務;孩子如果在學校,教師要履行教書育人的責任。所以,也不存在選擇學還是不學的問題。

第四,孩子選擇學還是不學,答案是沒有商量的。如果孩子在家裡,所以就要求監護人履行法定監護義務,合情合理勸導孩子進入學習狀態。如果孩子在學校,教師就應該正確引導學生對學習產生興趣,從而激發學生求知慾,樂於學習。

總而言之,合理引導孩子學習,我們責無旁貸,孩子要學習,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鍾子美


孩子選擇學習是他權利,而不是強逼硬迫。、學習的義務是在家庭影響下、教育下的啟發。孩子選擇學習是一種知識,是今後生活的基礎。義務是為學習生活基礎的服務。今天孩子們的學習被逼得沒有了童年、沒有了童年樂趣、沒有了長大後美好的回憶!就別再堂而皇之的談論什麼權利和務了,罪在當代、過在自私、行在利已、失在孩子。當有那麼不美的時刻來到,我們才方知因果!


Luzhanxiao


首先,從總體上我們會看到學生的權利主要有三條:受教育權、人身權還有財產權。那麼,這三項權利考生要這麼區分,學生有兩種角色:一種是學生角色還有就是公民角色。作為學生角色,擁有受教育權,但同時學生又是我們國家的公民,還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如果單選題中問到學生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受教育權,如果作為公民角色,最重要的是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那麼學生的義務主要包含四點: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1.受教育權

(1)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權

是指年滿6週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並受滿法律規定年限的教育,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那麼一般會侵犯這項權利的主體主要包括學校和老師,有的時候還有家長。我們國家規定實行的是九年一貫的義務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學階段和初中階段,在此階段上學的學生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組織、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開除、勸退學生。

注:例如:學校出臺規定:如有違反校規校紀的情況一律開除。這點其實就是存在違法的情況,侵犯學生的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權。再有現實生活中老師在做學生工作時,因為學生成績差,老師與家長溝通想勸退學生,這也是不可以的。

(2)學習權

是指學生有權利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在校學習,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藉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參加學習活動或者使用儀器設備。

注:有一些題中老師有以下這樣的做法:1.班主任以學生成績太差為由,在期中期末等大型考試中不讓學生參加考試,取消考試資格;2.在學生正在上課期間,老師讓考生停止上課去參加校外的活動或者去協助別的教師幹活;3.教師在要放學時把後進生的作業拿了過來理由是後進生成績差不用寫作業;這類事件在發生的時候都是存在違法的行為,侵犯的就是學生的學習權。

(3)公正評價權

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成績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權利。

注:題中常出現老師因個人喜好隨便給學生寫評語,或者班主任在一學期結束後寫操行評定的時候不詳細瞭解情況,根據自己的想法給予評價等等這些行為都不正確,正確的做法是在評價時面對全體學生都是一視同仁、公平對待。

2.人身權

(1)身心健康權

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注:這條法條強調教師在平時的工作中避免出現傷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情況。常出現的情況如下:1.教師在存在危險的教室中講課;2.當市裡發佈了可能有地震的危險時老師不以為然還堅持講課;3.教師在懲罰學生的時候,下手過重,造成學生身體嚴重傷害並住院。

(2)人身自由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

注:例如在題中會有這樣的描述:教師懷疑學生偷拿了東西,提出搜查學生書包的要求。還有的時候就是教師在放學時以沒完成作業為由給學生留堂,最後在下班走的時候忘了這回事把學生關了一夜。

(3)人格尊嚴權

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注:比如常見的一些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罰站、罰跑、罰抄寫或者起侮辱性的外號。如何判斷老師的行為是不是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主要看兩點:目的和程度;比如我們說體育課上教師指導學生多訓練幾遍新學的技術動作這就不算體罰;教師為了罰學生,讓其回家後把2000字的文章抄寫十遍,這就是變相體罰。

(4)隱私權

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保護學生私人、不願或不便讓他人干涉的、與公共利益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權利。

注:例如教師或者家長偷看學生日記、將所有考生的成績排成大榜張貼在教室。

3.財產權

(1)財產所有權

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注:一般侵犯這項權利的情況大概包括這兩種:沒收學生東西和罰款;比如老師以上課玩手機為由將學生手機沒收。還有一些班主任在班級之內製定一些規定:遲到一次罰50、上課睡覺一次罰50等。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

(2)繼承權

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死亡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3)受贈權

是指接受別人贈予的財物的權利。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注:例如教師將學生髮表的文章的稿費據為自由、教師把學生文章的署名換成自己的然後在某知名的期刊中發表了。


課堂追夢


要說清楚這個問題,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是法律層面,我國義務教育法裡有明確的規定,孩子處於義務教育年齡階段,即目前的小學和初中,屬於9年義務教育,國家要為孩子提供學習的機會,學生必須參加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這既是孩子所享受的受教育的權利,又是孩子必須履行的接受教育的義務,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輟學,要追究家長的責任,不允許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放棄學習,參加工作。我國近期提出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教育和義務教育的相同之處,是國家都為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提供受教育的條件,不同之處在於學生擁有不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權利,比如選擇就業。

二是人生層面,人的一生離不開學習,入幼兒園以前,在家裡向父母學習,進入幼兒園,開始了向老師學習,經歷了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得5個階段向老師學習以後,進入社會,還要繼續學習,終身學習。如果認為,人的一生裡,把學習當作自己享受的權利,而自己沒有學習的義務,可以不學習。在一般人看來,這個人一定是另類,他的一生,要麼被渾渾噩噩所困擾,要麼被時代潮流所拋棄。

三是學習過程層面,如果孩子連續學習了幾個小時,身體勞累,精神疲憊,這個時候當然可以放棄學習,不再履行學習的義務,以自己所喜愛的方式,愉悅身心,充分休息。這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會玩的孩子,才會更好的學習。如果孩子是非常情緒化的,高興的時候學習,不開心的時候拒絕學習,這不是用權利和義務來說的事。這要分析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對症引導,讓孩子保持積極的學習心態,愉悅的學習情緒,良好的學習習慣,濃厚的學習興趣,抗挫的學習能力。對孩子的學習指導問題,一怕長輩理念不一,要求不同,在孩子面前爭論不休,讓學生無所適從;二怕長輩太強勢,要求孩子必須這麼做,必須那麼做,學生完全喪失了學習的自主性;三怕長輩包辦代替太多,看似幫助孩子學習,實際在幫到忙。

我國既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教育大國,要想把人口優勢,轉化為人才優勢,唯一的途徑是優化我們對下一代的教育,提升他們的綜合素養,開發他們的創新能力,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牧野夢語


首先說明的是,這種觀點是明顯錯誤的。

權利和義務從來都不是割裂的,而是相輔相成的。沒有權利哪來義務,沒有義務哪來的權利;沒有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義務,同樣的道理,孩子學習的權利和義務也是相輔相成,統一的,我們不能只強調權利而忽視了義務。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 明確孩子的年齡問題

從國家法律角度來說,18週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在他的成長過程中,需要有法定的監護人。不知道你說的孩子是不是指的未成年人呢?

如果這裡是指的未成年人,那麼孩子根本就沒有權利去選擇是不是要學習,而是取決於監護人的主觀意識,還有國家法律層面對未成年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本國未成年人有學習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剝奪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孩子或者監護人無特殊原因放學習受教育權利和義務,本身就是違背法律意志的。

第二 學習內涵問題

學習可以分為理論知識學習和實踐知識學習。伴隨著我們一生的,也就是從出生到死亡過程,本身就是不斷學習過程。唯一區別就是學習內容變化還有學習進步速度快慢不同罷了。

有句話說得好,“活到老學到老”就是這個意思。小孩從出生來到這個世界開始,學習也就伴隨而至了。因為人是有肉體和精神兩部分組成,小孩由小到大,是身體細胞分裂成長最快的時候,也是精神世界裡對這個世界、這個社會渴望認知最迫切的時候,而從這一刻開始,我們身邊每一個人都可能是他的老師,包括父母、長輩、學校的老師等,所以,我們都有義務關注孩子的學習和健康成長。

第三 社會角度談學習的必要性

社會在發展,文明在進步,尤其是信息時代的今天,知識更新換代越來越快。每個人都要如飢似渴學習新的知識,努力跟上社會發展的腳步,從生存生活就業角度如此,從自身發展提高角度更是如此。作為孩子,心智發育還沒成熟,還不具備進入社會就業的條件,當下最大的任務就是如飢似渴的去學習各種有用知識,不管是理論知識,還是實踐知識。爭取早日成為佼佼者。

第四 淺談種種原因未能上學提前進入社會的孩子們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監護人還是有責任監督孩子成長。多點推心置腹交流談心,減少孩子心靈創傷,增強對社會不良分子和氛圍的免疫力。同時引導多學習一些實用性技能,以及後天自主學習的意識。

孩子是家庭希望,社會花朵,國家未來,讓我們每個人都重視起孩子學習問題吧,,一起營造更好氛圍,攜手行動吧!





Winner—帥帥


題主所說的學習,是狹義的學習還是廣義的學習呢?單看題目並不能確定,所以我們需要區分來看。

一、狹義的學習

一般我們說的學習、受教育,都是指的學校學習。具體來說,又分為兩個階段。

1.義務教育階段

此階段的孩子,學習是權利還是義務呢?對此,《義務教育法》有明確的規定。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明確得出結論:義務教育階段,學習是孩子的權利,也是義務。

舉例來說,孩子上初二,不認真學習,每天不寫作業,在學校各種違紀,老師讓孩子回家反省,或者家長不讓孩子上學了。老師、家長和學生的行為違法嗎?

從法律上說,老師和家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因為他們侵犯了學生學習的合法權益。學生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因為他沒有充分履行自己的義務。

但無論法律上還是現實中,只強調了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卻未明確對不履行義務的學生如何處罰。這就導致了現實中的學校、老師,對部分學生的“束手無策”,因為法律允許的教育手段只有四個字:批評教育。

如果批評教育無效呢?法律也未明確。老師更進一步的做法,很有可能導致違法。

正因如此,許多人認為,學習是學生的權利而並非義務。這種看法其實是錯誤的。

2.非義務教育階段

一般包括幼兒園、高中、大學及更高層次。由於法律上並沒有對這些學段作出明確的規定,也就不存在“權利”的說法,義務也不再是法律層面的義務。

比如一位高三的學生,馬上面臨高考、上大學。那麼,上大學是他的權力還是義務呢?

我是這樣理解的。上大學是他的權力,但前提是要滿足大學要求的條件,總不能考了200分就要求清華北大錄取吧。

義務呢?法律並沒有規定每個人都必須上大學,所以這並不是他的法定義務。但國家提倡公民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所以我們可以把上大學看成一種社會義務。區別在於,如果你不想上大學,不想履行這種社會義務,誰也無法干涉。

二、廣義的學習

廣義上的學習,泛指一切能增長人的知識技能、品質能力的活動。除學校學習之外,主要包括本能學習和技能學習。

1.本能學習

比如說吃飯、走路,這都是人的本能,是權力還是義務呢?

我認為,每個人都有活著的權力。為了活著,這些本能學習是每個人的權力。

義務怎麼界定呢?比如一個孩子就是不想走路,每天就想坐著不動,我們能不能用義務去要求他呢?

本能學習,是孩子的權力,但義務不好確定。

2.技能學習

家長給孩子報的各種特長班,都可以看作是技能學習。

就說學鋼琴吧。孩子如果想學鋼琴,我們可以把這種想法看作是孩子的權力。但孩子不想學鋼琴,家長也不能強逼著孩子去學吧。法律沒有規定每個人必須學鋼琴,國家也並沒有提倡大家都去學啊。

技能學習,是孩子的權力,但一般說來不屬於義務。

結語

題主所說的學習,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由於沒有具體描述,只能全面的考慮。如果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學習,這既是孩子的權利(權力),也是孩子的義務。如果是其他層次、其他方面,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不同意見歡迎大家評論探討。


三石學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要完成9年義務教育。但是對於7-9年級的初中生,正值青春期,家長的教育的重點應該放在心理和情感的轉變,而非“特色班、重點班……”

義務教學以外的內容是孩子選擇的權利,但大部分的家長會把學習抓的過重且不給孩子選擇的自由而使孩子產生厭學心理,結果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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