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今天是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生活中有哪些常見的【霸王條款】?

消費者可以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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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今天,天天就帶大家

一起了解

《消費者維權那些事》


【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消費者維權日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消費者有哪些基本權益?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悉真情權: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求教獲知權: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的權利,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依法結社權: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消費者享有的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發生爭議,這樣維權!

1.直接與商家協商解決

2.當地的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

3.到相關行政部分去投訴

4.向本地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進行仲裁(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時)

5.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規定,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注意:維權靠證據!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要強化留存證據的意識,發票、廣告宣傳以及網絡消費中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都可能成為你順利維權的關鍵。


法官說法

【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Q:

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選擇要求商家退一賠三還是退一賠十?


A:

當前,消費者在購買產品過程中遇到質量問題,主要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適用對商家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標準。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指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在承擔正常的賠償責任後,再依法要求其承擔超過消費數額數倍的賠償責任,其具有懲罰性,不以消費者受到的損失為限定標準。


從法律適用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於除食品安全領域以外的所有消費權益糾紛,而《食品安全法》僅適用於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即,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詐騙,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消費者主張其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3.15】購物、消費有糾紛,如何維權?

Q: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A: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合同雙方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定金的目的在於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義務,保障另一方的權利得以實現。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我國法律規定了定金罰則。即,定金的作用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定金所擔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定金所擔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則適用定金罰則,即若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無約定的,交付方違約的,則無權收回定金,接受方違約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懲罰性的作用,一旦設立定金,則合同雙方都有義務按約定履行合同,否則將承擔喪失這部分定金的後果。


訂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納的金錢,一般僅作為預付款使用,不具備擔保功能。因而在交易成功時,訂金被充當貨款,而當交易失敗時,訂金也應當全額返還。若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適用定金罰則,追究違約方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訴!這些都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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