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7年6月19日,蓝图节能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61号;2017年8月25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上诉的受理通知。2018年4月25日,翼钢公司控股股东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翼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8月26日、2018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45号)、《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29号、临2017-038号、临2018-026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5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翼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蓝图节能投资费用17,100.23812万元及利息(以资金实际到账金额起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蓝图节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6,800元,由翼钢公司负担1,245,920元,蓝图节能负担670,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由翼钢公司负担1,0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1,800元,由翼钢公司负担547,080元,蓝图节能负担364,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山西翼城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翼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翼钢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将对该事项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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