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朱斯最近在微博上看到一個帖子,很憤慨。

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去查證了一下,發現確如網友所言。

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本來,海鹽縣直至1月31日還沒有任何一例確診感染病例。現在,估計整個縣城的人都在罵他。

然而,單單往評論區裡看了一下,發現這樣的事例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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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說:瞞你妹啊瞞!跑你妹啊跑!

正寫著這個文章,又看到好幾例通報!

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這個侯某好惡劣,30多名醫護人員啊!

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明知自己有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不主動報告,不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反而到處出去浪,有的甚至還吹噓自己在哪裡high。有的人可能還覺得,不就是有可能感染了沒報告嗎?我想不說就不說,我想去哪就去哪,你管得著嗎?

這還真不只是個有沒有公德心的問題。這種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判死刑。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那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是怎麼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兩個法條有些差異。第一百一十四條說的是,如果行為人主觀心態上是故意的,無需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比如,一個人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他到人多的場合故意大打特打噴嚏(舉個極端的例子),那麼,即使最後密切接觸的人裡沒人感染,他這種行為也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條說的是,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哪怕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也可以構成犯罪。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對此也說得很清楚: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所以,別說“對不起,我不是故意的”。那句話說得好:如果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干嘛?

上面說的是主觀上沒有故意,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屬於過失犯罪。那如果主觀上是故意的,客觀上又“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那就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總結一下:


1、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肺炎的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如果主觀上故意造成傳染病傳播,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肺炎的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如果主觀上故意造成傳染病傳播,客觀上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肺炎的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主觀上沒有傳播傳染病的故意,但客觀上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即使沒有主觀上的故意,行為人只是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比如海鹽那個人,我猜他是過於自信了,想著都10天了都沒發病應該沒問題),但鑑於這種疫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性非常大,被追責的可能性也就非常大。

公共機關這次採取了“雷霆手段”。廣西省玉林市的一位男子,低燒去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了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且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結果,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對這名男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引用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也有一例。

疫情蔓延這麼快,這些人有責任

看到沒?這個案例也是,因“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而且,連知情不報者也一併被立案偵查。

如果你身邊有這樣的瞞報者,請你不要猶豫,打當地熱線電話舉報他!有些地方已出臺舉報有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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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邊有這樣的瞞報者,請你以後不要再和ta交朋友,因為這樣的人,非蠢極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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