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直在户口所在地耕种生活 “出嫁女”同享土地补偿款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韦晨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因国家或地方建设而被征收,从而出现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公开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判决融水镇某村某屯第三队支付杨女士土地补偿款13万余元。

未获补偿款打官司

融水镇某村某屯村民杨女士自出生至结婚,一直住在该村屯,从未将户口迁出。2017年,杨女士所在村屯第三队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于融水县城一项目建设用地。根据第三队集体商讨,确认按该队人头平均分配补偿款。但在分配征地收益前,该队采用队内成员开集体会议讨论表决的形式,认定杨女士为非该队村民,不具备获得补偿款资格。

补偿款到位后,由当时的队长李某代领,逐一发放给该队成员。发放补偿款前,该队公示获得补偿款村民名单,其中没有杨女士的名字。

杨女士认为她是第三队成员,理应获得补偿款,但多次找村民小组、第三队及李某协商均无果。一气之下,杨女士将村民小组、第三队及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方支付补偿款。

三被告称告错对象

村民小组、第三队、李某齐称杨女士告错对象。村民小组辩称,小组20世纪60年代就分为8个队,分队时分配人员、土地,各队分得的土地归各队集体所有,再由各队分给村民。杨女士诉称的被征收土地是村民小组分给第三队的土地,该地所有权属第三队集体享有。第三队与县相关部门签订征地协议,获得征地收益后,如何分配均由该队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村民小组从未派人参与,也无权参与。村民小组未分到征地收益款。

第三队辩称:村民小组分队成立起,杨女士就没分在第三队,队上也未向其分配土地;该队当初是同情杨女士没有田地耕种,所以集体同意多分土地给她弟弟,由弟弟交给她耕种,实际上是借地给其耕种;以前该队获得的有关收益从未分给杨女士,她也没有异议。

杨女士以水田承包证登记其为该队集体组织成员这一说法,该队予以否认。第三队认为,杨女士认为其有权享受征地收益,应起诉第三队所有村民。因为征地收益是村民集体决定分配的,任何人都无权做主,且征地收益已全部平分给村民,队集体无分文。

李某辩称:2017年他担任第三队负责人,为简化手续,该队集体推选他作为代表与县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和领补偿款,但征地收益如何分配由集体决定,不是由他决定。

法院判决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队仅是村民小组中的一个队,该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将土地分给第三队承包经营管理,李某代表该队领补偿款,村民小组、第三队及李某均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不存在杨女士告错对象一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常住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人员。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杨女士出生时起户口就登记在村屯,婚后户口也没迁,因此,杨女士自其出生时起,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原始取得。

杨女士庭审中提供的1996年村民小组作为发包单位的《土地延期承包证》,证明了杨女士作为户主在第三队生活生产,并以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法院认定杨女士是第三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第三队领的补偿费是对该队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杨女士作为成员之一,对补偿款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基于补偿款第三队已全按人头发放给其他成员,该队可要求其他成员将多领的补偿款退回集体,由集体向杨女士支付。

经查,因村民小组已将被征收的土地分给第三队经营管理,其既未领补偿款,也未参与分配补偿款,未实际侵权杨女士的合法权益。李某代表第三队领补偿款,履行职务行为,是否给予杨女士分配补偿款是集体决定。杨女士请求村民小组和李某向其支付补偿款,没有依据。

于是,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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